剑府发〔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要求,现将剑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剑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剑府发〔2020〕11号)停止执行。
四、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建设用地报批相关程序,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9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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