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10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8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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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10条措施》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剑阁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10条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剑阁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10条措施。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控,拟出让地块和新推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不得签定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和承诺优惠条件。凡在我县辖区已出现“烂尾”楼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涉嫌违法占地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再在我县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凡辖区已出现“烂尾”问题楼盘而未妥善处理的乡镇,不得审批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制度

新推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谁招商、谁负责、谁评估”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稳定风险“事前评估、事中监管”制度,在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规委会评审前,县城和普安城区开发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城镇建设的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开发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召开联席会议,对开发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开发企业资质、投资实力、社会诚信度及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推进步骤可行性方案等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在对属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前应主动到县公安部门查询开发企业有关信息与项目投资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询结果作为项目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在乡镇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属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稳定风险防控备书制度”和“在建开发项目稳定风险预警报告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县维稳办审查备案。

三、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区内闲置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闲置国有资产在处置前先报县城乡规划、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商明确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按程序处置。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净地”出让制度

新推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的要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用地严格实行“净地”方式出让。未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案,也未落实征收拆迁资金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决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垫资或自行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更不得以“毛地”方式变相进行土地出让。

五、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审查制度

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中的开发地块,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建设方案,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交由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国土资源部门以“净地”方式公开出让。为确保城乡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土地公开出让后非法定理由不得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密度、绿地率等强制性开发指标。

六、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应按项目总投资的20%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设立的项目资本金专用帐户缴存项目资本金,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辖区乡镇政府、缴存银行及开发企业四方共同监管,待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项目资本金拨付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方可按规定使用。项目资本金缴存不到位的项目不得推进下一步审批程序。

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属地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县城以外的各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证》前,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方法和监管内容。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未竣工交验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依法留足项目质量保证金及由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办理产权手续费用后,其余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着他用。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应由县不动产登记局及时函告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城镇建设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资金必须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用于工程建设,否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八、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非政府性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总价的5%以现金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项目施工情况分期核算缴存,缴存不到位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九、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销售宣传广告必须严格执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且在发布前须报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应当具有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设置预售、销售宣传户外广告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更不得在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或以DM单方式发布虚假宣传广告。

自2016年起全面推行新版《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提交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为防止合同欺诈行为,凡未经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不予购房合同网签备案。

十、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问题楼盘包案化解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净地”方式出让,加强国有土地供应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五)县人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集、监督管理及案件查处工作。

(六)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合同、广告宣传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城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执法及乱修乱建查处,以及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制止和强制执行工作。

(八)县公安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嫌经济犯罪查处和做好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九)县维稳办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及稳定监管工作。

(十)县地税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核查、征缴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产权办证及抵押质押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县人民银行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县群工局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信访投诉调处工作。

(十四)县金融办指导打击房地产市场非法集资整治工作。

各相关乡镇、县级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履职不到位,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主要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罚,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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