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关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30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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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三小条例》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授权规定的需要。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故我省必须在2016年10月1日前制定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

(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需要。从全省监管现状来看,我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数量大(食品小作坊2万余家,有小经营店23万余家,其中:小餐饮近10万家,小食杂店近13万余家)、其大部分生产经营条件还比较简单,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也不高,质量控制能力等原因成为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区。如何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之间,不出现食品其他业态管理于法无据的“真空”?同时,从全国层面来看,上海、陕西、河北、内蒙古、广州、北京等地相继于2015年、2016年出台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地方性法规,还在实施过程中出台并制定了一些配套制度。

综上原因,我省出台了首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三小”的生产经营者大多是弱势群体,也是其家庭主要的生活来源,同时还是部分人群的主要就业方式,《三小条例》的制定,主要考虑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问题,对“三小”的准入提出了一些基本的条件,对法律责任设定的处罚幅度和起点较低,同时也从禁止生产经营品种方面对公平性作了部分考量。

二、《三小条例》条款设定情况

《三小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有八章四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第1条至第七条),第二章为一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第三章为食品小作坊(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四章为食品小经营店(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五章为食品摊贩(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八章为附则(第四十九条)。

三、《三小条例》呈现出四个重点、五大亮点

(一)四个重点:一是食品“三小”都将有身份证明。二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摆摊设点。三是食品“三小”经营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四是有违反《三小条例》行为,五年内禁止“入内”。

(二)五大亮点:

1.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有7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禁止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禁止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2.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有5类: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3.食品小经营店禁止经营的食品有4类: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4.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施备案管理,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放备案证、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5.明确了保证“三小”食品安全各方的责任。一是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综合治理职责;明确了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二是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三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要实现社会共治。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生产经营场地提供者发现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了“三小”经营监管制度

1.根据“三小”的经营特点,为有利于促进群众创业就业,《三小条例》对“三小”的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的方式。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只需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等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领取备案证,从事经营活动;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管理,规定了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登记后,即可领取登记卡。

2.突出过程监管。为保证“三小”的经营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加强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活动的生产经营者监管,《三小条例》规定了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三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规定了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规定了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严格备案证、登记卡管理。为维护“三小”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三小条例》规定了备案证、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设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

4.健全监管措施。《三小条例》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备案证和登记卡的使用和变更、废弃物处理等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五、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三小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三小”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在个人卫生、用水、设施设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三小”应当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对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装标签应当显著,容易辨识。

六、规定了对“三小”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措施

《三小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租金减免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三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规定了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三小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素质。

七、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违法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三小条例》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规定了注销备案证、登记卡的处罚,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元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对未按规定备案和登记、生产经营、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等违法性质较轻的行为,《三小条例》体现教育现行、宽严相济的精神设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三小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证。

下一步,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走出一条既符合依法治省要求,又富有剑阁特色的法治建设新路子,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的要求,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以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把《条例》逐条落实到位,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确保老百姓舌尖安全、用药安全,为建设美丽、开放、活力、畅达、幸福剑阁提供坚强有力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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