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寺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委,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交通管理站:
《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剑阁县乡镇交通管理站路政管理实施细则》、《剑阁县乡镇交通管理站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剑阁县乡镇交通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四个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剑阁县乡村道路日常养护检查评分标准
2.剑阁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3.剑阁县农村公路文明创建与安全生产检查评分标准
4.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表
二○
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适应全县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剑府办发〔2010〕6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检查考核内容主要是管理机构职责、公路路况(含路面、路基、桥涵、沿线设施、绿化)、路产路权、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方面。
二、检查考核办法
每月由乡镇交通管理站以行政村为单位检查考核行政区内所有村道,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剑阁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国省道公路养护段、县道公路养护段分片对全县的乡、村道公路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且抽查率不得少于40%;县交通局每半年对全县的县、乡、村道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抽查率不得少于40%。
三、评分标准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评采取附件一至附件三的评分标准,每项的分值按规定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年终考核总分采取100分制,分值为乡镇每月考核、国省道公路养护段和县道公路养护段每季度考核、县交通局每半年考核分别占1:3:6。
四、奖惩办法
年终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全额拨付养护补助资金;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扣拨养护补助资金10%;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扣拨养护补助资金20%;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扣拨养护补助资金30%;得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70分以下的,扣拨养护补助资金40%;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县上不予拨付养护补助资金。县养护补助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农村公路养护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其领导班子到县政府述职,并限期整改;每半年根据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成绩,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对于考核成绩后三名,予以全县通报。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剑阁县乡镇交通管理站路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乡镇辖境内的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剑阁县乡镇交通管理站路政管理工作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交管站)的管理和各项协调工作,各乡镇交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道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或者截水沟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乡、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公路两侧水沟外缘或者截水沟外缘以外不少于5米。
第五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物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必须报所在交通站批准,并签订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六条 在乡、村道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占路为市、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加水洗车、设置棚屋及各类经营场所;
2、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3、挖沟引水、种植作物、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等;
4、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堵塞、损坏公路的排水系统;
5、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擅自设置路障、设卡收费;
6、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7、挖掘、侵占公路边沟、路堤、边坡,损坏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8、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挖掘乡、村道公路和乡、村道公路用地。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村道公路和乡、村道公路用地的,报各乡镇交通管理站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乡、村道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乡、村道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乡、村道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经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造成乡、村道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发生在乡、村道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 交管站实施路政巡查,每月不得少于20天。对各条线路的巡查频率应均衡,不留巡查空白路段。
第十一条 交管站处理各类路政案件,必须2人以上进行,并按要求着装、持证,禁止单人执法,其程序方面要求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施工路段的检查和工作进行按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交管站应建立完善路政管理信息网络,与管理线路有关的村、组负责人明确管理职责和签定相关路政(产)管理协议(责任)书。
第十四条 对辖区内乡村道上发生的路政许可案件和赔(补)偿案件,交管站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厅、财政厅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并向当事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严禁出现乱收费行为。对发生的重大许可,赔(补)偿案件(指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案件)和处罚案件及时上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对上报处理的路政案件交管站应做好现场控制及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视其案件情况,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第十五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公路缺口、路基沉陷等公路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养护机构、公安交警部门书面报告(如险情通报等形式),督促或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发生在乡村道上的“三乱”行为,交管站应及时进行现场制止,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报县纪委和交通局。
第十七条 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损坏(害)公路路产的行为,交管站应及时制止,向当事人发放相关的管理文书(如路政管理通知书,各类相应的强制措施文书、证等),并向相关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对不听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影响公路畅通行为,交管站有权强制清(排)除或组织相关村、组、单位强行清(排)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养护材料的堆放不得占用公路路面,导致排水沟堵塞的,应督促及时清理疏通。
第十八条 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养护部门设置完善各类交通安全标志和安保设施;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九条 交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行政、路产、案件档案,并对执法人员、办事程序、办案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上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证良好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交管站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制定公路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或加入交通综合应急处置队伍。公路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公路损毁、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的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 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 年
剑阁县乡镇交通管理站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元市农村短途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乡镇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交管站)协助实施辖区内乡、村道公路运输管理工作,为辖区内运输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三条 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主管并指导各乡镇交管站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交管站对农村客运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管,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 乡镇交管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站要严格监督客运站履行以下职责:
1、确认营运的车辆须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
2、检查营运车辆的营运证件;
3、清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杜绝超员超载;
4、检查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资格证件;
5、对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教育和整改;
6、严禁携带三品(易燃,易爆,易腐蚀)进站上车。
第六条 乡镇交通站协助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调查处理职责:
1、非法营运车辆(含两轮摩托车,面包车,轿车)载客行为;
2、货运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
3、擅自改装使用报废车辆营运;
4、三类以下机动车维修市场无证经营及占道经营。
对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现场警告并及时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及时上报县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县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七条 乡镇交管站检查客运车辆下列行为:
1、对客运车辆是否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及区域内依法经营,严禁跨地区和超线路经营;
2、严禁超速超载及疲劳驾驶;
3、严禁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夜间运输载客,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4、严禁甩客、宰客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乡镇交管站应及时对道路运输及维修企业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调查和调解处理。
第九条 乡镇交管站实施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必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运输行为作好记录,做到辖区车车有档案、月月有记录。
第十条 乡镇交管站在处理道路运输的各类案件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并按要求持证着装、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乡镇交管站应建立道路运输信息网络,并及时反馈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紧急运输,应先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组织好应急车辆,同时现场指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必要时按规定启动紧急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滥用职权、乱罚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剑阁县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
(一)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和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二)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村、船主三级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管站)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海事机构指导。
第五条 交管站协助海事机构处理本辖区乡镇船舶的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乡镇船舶的违章行为。
第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渡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该船舶适航区域和载额航行,不得超载、违章航行;
(二)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三)加强对船舶和其他安全设施的维护,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适航状态。
第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和海事机构登记,并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或执照;
(二)配备, 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三)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
(四)配齐消防、救生设施和堵漏器材及其他工具;
第八条 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不得擅自载运二级以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九条 乡镇运输船舶、渡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审验,缴纳规费。
第十条 江河、湖泊、水库、风景区、公园水域中的游览船,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由造船厂家出具、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海事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十一条 游览快艇和承载游客的游览船必须由有驾驶该类船舶资格的专职持证人员驾驶,并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
第十二条 驾驶游览船应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规定,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海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必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用途使用船舶,严禁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的所有人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发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乡镇船舶的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第十五条 买卖乡镇船舶,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交管站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县海事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否则,不予过户。
购买新船的,凭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证件办理船舶登记入籍手续;买卖旧船应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在异地的,由卖方办理转籍过户手续,买方凭转籍手续、检验合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有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入籍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在船人员必须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人民政府、海事机构报告。水上交通事故涉及渔船的,应同时向渔政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协助抢救。
第十八条 交管站接到事故报告或获悉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并协助海事机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由渔政机构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乡村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申请,报经海事机构审核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严禁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缆渡。
第二十二条 在急流航段设置渡口时,其上游码头距上游滩尾不得小于
第二十三条 渡口应设置石阶、坡道或其他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附件一:
剑阁县乡村道路日常养护检查评分标准
乡镇名称:
序号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1 | 管 养 组 织 | 1、乡镇建立专门管理养护机构,配齐相应人员,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每条路配备养护人员。 2、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立组织、养护队伍,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3、列入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4、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委托协议及制定全年养护计划。 5、制定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建立完善公路巡查等养护管理制度。 | 1、乡镇无专门管理养护机构、相应人员配备不齐的、每条路未配备养护人员的,每少一项扣一分。 2、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成立组织、养护队伍的、没有制定村民护路公约的,每少一项扣一分。 3、责任不明确、分工不明的扣一分。 4、没有列入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扣2分。 5、无养护委托协议扣1分。 | 15 | ||
2 | 资 金 | 1、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 1、未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的扣4分。 | 15 | ||
3 | 公路 | 1、路面保持平整、无坑槽、沉陷、弹簧等病害,无堆积物。 2、路肩整洁,边沟畅通,边坡稳定,构造物完好。 3、按养护合同协议书正常养护,准确填报养护质量月、季、年报表。 4、林带和行道树保持状态良好。 | 1、路面保持平整、无坑槽、沉陷、弹簧等病害,无堆积物,每发现一处病害或堆积物扣0.5分,共25分,扣完为止。 4、林带和行道树保持状态不好,宜林路段为空白路段,扣1-5分。 | 50 | ||
4 | 公路 | 1、有关公路事业文件、会议决议、领导组名单、路管员名单、实施办法、合同文书汇编成册。 2、有公路登记表、公路地形图(示意图)和建设年度计划。 3、养护计划和养护质量季、年度报表齐全。 4、用于公路建养专户帐册,收支票据齐全,报销手续合规。 | 1、公路事业文件、会议决议、领导组名单、路管员名单、实施办法、合同文书汇编成册,缺一项扣1分,共6分。 | 20 | ||
合计 | 100 |
检查日期: 检查人:
附件二:
剑阁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单位名称:
序号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1 | 路 面 管 理 | 1、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未经许可的非交通标牌、门架,无违章占用、堆放、挖掘、骑路集市; | 1、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非交通标牌、门架,无违章占用、堆放、挖掘、每处扣1分; | 40 | ||
2 | 建筑 | 1、控制红线内无新增违章建筑; | 1、控制红线内有新增违章建筑,每处扣3分; | 15 | ||
3 | 内部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对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有措施。 |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无措施或措施不得力,每项扣5分。 | 10 | ||
4 | 路政 | 1、路政员每月不少于20天公路巡查; | 1、路政员每月少于20天公路巡查扣4分; | 15 | ||
5 | 行政 | 1、案件查处制作法律文书规范,符合要求; | 1、案件查处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扣2分; | 20 | ||
6 | 合 计 | 100 |
检查日期: 检查人:
附件三 :
剑阁县农村公路文明创建与安全生产检查评分标准
单位名称:
序号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1 | 组织 落实 与创建目标 | 精神文明创建有组织、有方案、有计划,并纳入考核目标。 | 精神文明创建有组织、有方案、有计划,并纳入考核目标的得2分,否则每项扣0.5分。 | 2 | ||
2 | 文明 | 有计划、有实效的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和各种劳动竞赛。 | 有计划、有实效的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和各种劳动竞赛的得2分,否则每项扣1分。 | 2 | ||
3 | 职工 学习 及培训 | 有学习制度、学习园地和学习记录,对职工有计划进行培训。 | 有学习制度、学习园地和学习记录,对职工有计划进行培训的得2分,否则每项扣0.5分。 | 2 | ||
4 | 遵纪 | 无违法乱纪行为,无计划外生育。 | 无违法乱纪行为,无计划外生育的得2分,否则每项扣1分。 | 2 | ||
5 | 宣传 | 宣传报道有组织、有方案、有计划,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 宣传报道有组织、有方案、有计划,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的得2分,否则每项扣0.5分。 | 2 | ||
6 | 安全 |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落实,责任明确。 |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扣1分,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扣1分。 | 10 | ||
5 | 合计 | 20 |
检查日期: 检查人
附件四:
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表
序号 | 路线名称 | 养护里程(公里) | 路面类型 | 养护补助资金(元) | 养护责任 单位 | 养护指导、监管 责任单位 |
| 合计 | 720.45 | | 1392155.00 | | |
一 | 乡道 | 380.62 | | 761240.00 | | |
1 | 竹下路 | 3.70 | 水泥混凝土 | 7400.00 | 下寺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 | 竹下路 | 6.00 | 水泥混凝土 | 12000.00 | 上寺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 | 剑梁路 | 8.26 | 沥青混凝土 | 1652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 | 剑仙路 | 2.36 | 沥青混凝土 | 472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 | 青张路 | 13.20 | 沥青混凝土、沥青表处 | 26400.00 | 张王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 | 青江路 | 4.00 | 沥青表处、水泥混凝土 | 800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 | 青江路 | 10.60 | 沥青表处、水泥混凝土 | 21200.00 | 高观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8 | 青江路 | 9.00 | 水泥混凝土 | 18000.00 | 江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9 | 普闻路 | 6.00 | 沥青表处、泥结碎石 | 1200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0 | 普闻路 | 10.30 | 沥青表处、泥结碎石 | 20600.00 | 闻溪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1 | 太柏路 | 5.80 | 沥青表处 | 11600.00 | 柏垭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2 | 太柏路 | 9.65 | 沥青表处 | 19300.00 | 江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3 | 柏店路 | 5.25 | 沥青表处 | 10500.00 | 柏垭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4 | 柏店路 | 3.85 | 沥青表处 | 7700.00 | 店子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5 | 白店路 | 5.00 | 沥青表处 | 10000.00 | 店子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6 | 白店路 | 6.60 | 沥青表处 | 13200.00 | 白龙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7 | 鹤羊路 | 5.60 | 沥青混凝土 | 11200.00 | 鹤龄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8 | 鹤羊路 | 6.74 | 沥青混凝土 | 13480.00 | 羊岭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9 | 分水岭至锦屏乡 | 4.79 | 沥青混凝土 | 9580.00 | 锦屏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0 | 红庙垭至圈龙乡 | 6.00 | 沥青混凝土 | 12000.00 | 杨村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1 | 红庙垭至圈龙乡 | 6.17 | 沥青混凝土 | 12340.00 | 圈龙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2 | 白摇路 | 6.53 | 沥青混凝土 | 13060.00 | 白龙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3 | 白摇路 | 2.40 | 沥青混凝土 | 4800.00 | 摇铃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4 | 公香路 | 6.40 | 沥青混凝土 | 12800.00 | 公兴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5 | 公香路 | 13.40 | 沥青混凝土 | 26800.00 | 香沉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6 | 公吼路 | 5.32 | 沥青混凝土 | 10640.00 | 吼狮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7 | 喻马路 | 13.50 | 泥结碎石、沥青混凝土 | 27000.00 | 鹤龄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8 | 喻马路 | 3.40 | 沥青混凝土 | 6800.00 | 樵店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9 | 喻马路 | 9.00 | 沥青混凝土 | 18000.00 | 杨村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0 | 喻马路 | 8.70 | 沥青混凝土 | 17400.00 | 白龙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1 | 喻马路 | 15.90 | 沥青混凝土 | 31800.00 | 广坪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2 | 喻马路 | 14.20 | 沥青混凝土 | 28400.00 | 迎水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3 | 喻马路 | 10.50 | 沥青混凝土 | 21000.00 | 国光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4 | 喻马路 | 4.60 | 沥青混凝土 | 9200.00 | 开封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5 | 喻马路 | 14.60 | 沥青混凝土 | 29200.00 | 碗泉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表
序号 | 路线名称 | 养护里程(公里) | 路面类型 | 养护补助资金(元) | 养护责任 单位 | 养护指导、监管 责任单位 |
36 | 罗涂路 | 2.37 | 水泥混凝土 | 4740.00 | 涂山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7 | 碾盘垭至西河乡 | 7.70 | 沥青混凝土 | 15400.00 | 长岭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8 | 王河镇至八庙垭 | 3.40 | 沥青混凝土 | 6800.00 | 王河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9 | 王河镇至八庙垭 | 6.30 | 沥青混凝土 | 12600.00 | 公店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0 | 王柘路 | 3.40 | 沥青混凝土 | 6800.00 | 王河镇 | 县道公路, 养护段 |
41 | 王柘路 | 6.42 | 沥青混凝土 | 12840.00 | 柘坝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2 | 凉迎路 | 8.00 | 沥青混凝土 | 16000.00 | 凉山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3 | 凉迎路 | 9.95 | 沥青混凝土 | 19900.00 | 义兴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4 | 凉迎路 | 13.59 | 沥青混凝土 | 27180.00 | 高池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5 | 凉迎路 | 13.93 | 沥青混凝土 | 27860.00 | 迎水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6 | 柳垭子至西庙乡 | 4.00 | 沥青混凝土 | 800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7 | 柳垭子至西庙乡 | 6.00 | 沥青混凝土 | 12000.00 | 盐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8 | 柳垭子至西庙乡 | 4.30 | 沥青混凝土 | 8600.00 | 西庙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9 | 柳毛路 | 5.16 | 沥青混凝土 | 10320.00 | 柳沟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0 | 柳毛路 | 5.40 | 沥青混凝土 | 10800.00 | 毛坝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1 | 垂秀路 | 3.00 | 沥青混凝土 | 6000.00 | 垂泉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2 | 垂秀路 | 3.82 | 沥青混凝土 | 7640.00 | 秀钟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3 | 小开路至东宝镇 | 6.56 | 沥青混凝土 | 13120.00 | 东宝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二 | 通村水泥路 | 339.83 | | 169915.00 | | |
1 | 灯光村 | 3.7 | 水泥混凝土 | 1850.00 | 普安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 | 龙池村 | 2.4 | 水泥混凝土 | 1200.00 | 田家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 | 石泉村 | 2.5 | 水泥混凝土 | 1250.00 | 田家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 | 石磬村 | 3.5 | 水泥混凝土 | 1750.00 | 田家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5 | 剑公村 | 3.36 | 水泥混凝土 | 168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 | 天字村 | 3.3 | 水泥混凝土 | 1650.00 | 姚家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7 | 五羊村 | 3.8 | 水泥混凝土 | 1900.00 | 凉山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8 | 云凤村 | 2.4 | 水泥混凝土 | 1200.00 | 凉山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9 | 春光村 | 3.4 | 水泥混凝土 | 1700.00 | 垂泉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0 | 枣垭村 | 3.8 | 水泥混凝土 | 1900.00 | 武连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1 | 荷花村 | 3.9 | 水泥混凝土 | 1950.00 | 秀钟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2 | 兴盛村 | 5 | 水泥混凝土 | 2500.00 | 秀钟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3 | 东山村 | 3.4 | 水泥混凝土 | 1700.00 | 秀钟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4 | 作坊村 | 5.6 | 水泥混凝土 | 2800.00 | 高池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5 | 松岭村 | 2 | 水泥混凝土 | 1000.00 | 元山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16 | 福泉村 | 2.2 | 水泥混凝土 | 1100.00 | 元山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7 | 金竹村 | 2.3 | 水泥混凝土 | 1150.00 | 元山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8 | 宝田村 | 6 | 水泥混凝土 | 3000.00 | 元山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9 | 南华村 | 2.64 | 水泥混凝土 | 1320.00 | 王河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0 | 吴家村 | 3.32 | 水泥混凝土 | 1660.00 | 王河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1 | 深垭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王河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表
序号 | 路线名称 | 养护里程(公里) | 路面类型 | 养护补助资金(元) | 养护责任 单位 | 养护指导、监管 责任单位 |
22 | 大坪村 | 6.8 | 水泥混凝土 | 3400.00 | 演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3 | 中子村 | 3.5 | 水泥混凝土 | 1750.00 | 演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4 | 金刚村 | 5.4 | 水泥混凝土 | 2700.00 | 演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5 | 新生村 | 4.42 | 水泥混凝土 | 2210.00 | 公兴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6 | 九龙村 | 4.44 | 水泥混凝土 | 2220.00 | 公兴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7 | 新生村 | 3.5 | 水泥混凝土 | 1750.00 | 公兴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8 | 小桥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金仙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9 | 大顺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金仙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0 | 太和村 | 3.9 | 水泥混凝土 | 1950.00 | 涂山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1 | 大桥村 | 3.6 | 水泥混凝土 | 1800.00 | 涂山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2 | 金像村 | 2.9 | 水泥混凝土 | 1450.00 | 长岭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3 | 双桥村 | 5 | 水泥混凝土 | 2500.00 | 长岭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4 | 桥楼村 | 5.1 | 水泥混凝土 | 2550.00 | 长岭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35 | 寨门村 | 4.6 | 水泥混凝土 | 2300.00 | 白龙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6 | 白鹤村 | 5 | 水泥混凝土 | 2500.00 | 鹤龄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7 | 长寿村 | 3.4 | 水泥混凝土 | 1700.00 | 鹤龄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8 | 会龙村 | 2.2 | 水泥混凝土 | 1100.00 | 鹤龄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9 | 蒲花村 | 3.8 | 水泥混凝土 | 1900.00 | 羊岭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0 | 桥河村 | 5.6 | 水泥混凝土 | 2800.00 | 羊岭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1 | 建设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杨村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2 | 三合村 | 5.5 | 水泥混凝土 | 2750.00 | 杨村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3 | 石门村 | 2 | 水泥混凝土 | 1000.00 | 杨村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4 | 白水村 | 5.7 | 水泥混凝土 | 2850.00 | 锦屏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5 | 松木村 | 6.45 | 水泥混凝土 | 3225.00 | 木马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6 | 后坪村 | 3.4 | 水泥混凝土 | 1700.00 | 木马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7 | 金魁村 | 4.6 | 水泥混凝土 | 2300.00 | 木马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8 | 魁陵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木马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49 | 云丰村 | 4.4 | 水泥混凝土 | 220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0 | 中心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1 | 七里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2 | 青春村 | 4.8 | 水泥混凝土 | 240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3 | 天桥村 | 2.6 | 水泥混凝土 | 130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4 | 灯煌村 | 5.7 | 水泥混凝土 | 285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5 | 顺风村 | 4.9 | 水泥混凝土 | 245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6 | 大房村 | 3.4 | 水泥混凝土 | 170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7 | 剑城村 | 3.4 | 水泥混凝土 | 170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8 | 剑门村 | 3.2 | 水泥混凝土 | 160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9 | 元安村 | 5.3 | 水泥混凝土 | 265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0 | 向阳村 | 3.1 | 水泥混凝土 | 1550.00 | 高观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1 | 金黄村 | 5 | 水泥混凝土 | 2500.00 | 张王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表
序号 | 路线名称 | 养护里程(公里) | 路面类型 | 养护补助资金(元) | 养护责任 单位 | 养护指导、监管 责任单位 |
62 | 苍山村 | 3.3 | 水泥混凝土 | 1650.00 | 张王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3 | 大柏村 | 3.4 | 水泥混凝土 | 1700.00 | 张王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4 | 龙凤村 | 2.3 | 水泥混凝土 | 115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5 | 飞凤村 | 3.2 | 水泥混凝土 | 160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6 | 亮垭村 | 8 | 水泥混凝土 | 400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7 | 民主村 | 2.2 | 水泥混凝土 | 110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8 | 冠京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下寺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9 | 风垭村 | 4 | 水泥混凝土 | 2000.00 | 下寺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0 | 五台村 | 3.2 | 水泥混凝土 | 1600.00 | 下寺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1 | 硝厂村 | 3.6 | 水泥混凝土 | 1800.00 | 下寺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2 | 檬树村 | 3.7 | 水泥混凝土 | 1850.00 | 闻溪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3 | 新关村 | 4.5 | 水泥混凝土 | 2250.00 | 闻溪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4 | 石笋、盐河、莲花、红花村 | 13 | 水泥混凝土 | 6500.00 | 盐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5 | 武庵村 | 7 | 水泥混凝土 | 3500.00 | 马灯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6 | 金铃、新风村 | 5.3 | 水泥混凝土 | 2650.00 | 圈龙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77 | 新桥村 | 2.5 | 水泥混凝土 | 1250.00 | 圈龙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78 | 元包村 | 3.8 | 水泥混凝土 | 1900.00 | 樵店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79 | 清明、陵丰、百包村 | 7.9 | 水泥混凝土 | 3950.00 | 江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80 | 桅杆村 | 5.3 | 水泥混凝土 | 2650.00 | 上寺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81 | 元宝村 | 5.4 | 水泥混凝土 | 2700.00 | 姚家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82 | 石岩村 | 3 | 水泥混凝土 | 1500.00 | 店子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83 | 登云村 | 6.1 | 水泥混凝土 | 3050.00 | 龙源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84 | 先化村 | 水泥混凝土 | 0.00 | 龙源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
85 | 宝泉村 | 水泥混凝土 | 0.00 | 龙源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
三 | 其它通村公路 | 村个数(461) | | 461000.00 | | |
1 | 普安镇 | 12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2000.00 | 普安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 | 龙源镇 | 13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3000.00 | 龙源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3 | 城北镇 | 12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2000.00 | 城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4 | 盐店镇 | 13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3000.00 | 盐店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5 | 柳沟镇 | 8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8000.00 | 柳沟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6 | 武连镇 | 10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0000.00 | 武连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7 | 东宝镇 | 13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3000.00 | 东宝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8 | 开封镇 | 11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1000.00 | 开封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9 | 元山镇 | 17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7000.00 | 元山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0 | 演圣镇 | 7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7000.00 | 演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1 | 王河镇 | 5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5000.00 | 王河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2 | 公兴镇 | 3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3000.00 | 公兴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3 | 金仙镇 | 7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7000.00 | 金仙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剑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表
序号 | 路线名称 | 养护里程(公里) | 路面类型 | 养护补助资金(元) | 养护责任 单位 | 养护指导、监管 责任单位 |
14 | 香沉镇 | 9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9000.00 | 香沉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5 | 白龙镇 | 8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8000.00 | 白龙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6 | 鹤龄镇 | 13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3000.00 | 鹤龄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7 | 杨村镇 | 4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4000.00 | 杨村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8 | 羊岭镇 | 9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9000.00 | 羊岭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19 | 江口镇 | 8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8000.00 | 江口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0 | 木马镇 | 6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6000.00 | 木马镇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1 | 剑门关镇 | 12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2000.00 | 剑门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2 | 汉阳镇 | 11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11000.00 | 汉阳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3 | 下寺镇 | 8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8000.00 | 下寺镇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4 | 江石乡 | 7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7000.00 | 江石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5 | 田家乡 | 5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5000.00 | 田家乡 | 县道公路养护段 |
26 | 闻溪乡 | 8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 8000.00 | 闻溪乡 | 国省道公路养护段 |
27 | 姚家乡 | 7 | 泥结碎石、沥青表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