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剑阁县审计局对剑阁县人民医院实施的剑阁县人民医院新老县城业务用房维修加固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经县发改局《关于对县人民医院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剑发改发 [2009]289号)批准立项,建设地点为剑阁县普安镇、下寺镇,建设性质为维修,批复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老县城医院业务用房维修加固12300平方米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灾后重建补助资金。2014年8月,《剑阁县人民医院关于调整灾后维修加固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的请示》(剑医发[2014]53号)请求将普安院区手术室净化工程及设备购置纳入县医院灾后重建维修加固项目建设内容并调整投资概算,县发改局批复同意据实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资金安排由业主自求平衡。经比选,该项目中的制剂楼维修加固施工标段由重庆皇华公司为制剂楼工程中选承建,住院楼维修加固施工标段由四川省威羽公司为住院楼工程中选承建;经招标,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担门诊楼维修加固施工任务,四川和美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承担手术部净化及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该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共计8,787,197.08元,审计核实工程价款7,136,336.39元,审减工程价款1,650,860.69元。该项目业主未组织竣工结算审核,未编制财务决算。
(二) 项目账务处理错误。工程款账面记录支付金额为520,000.00元,经审计确认,实际付款金额应为52,000.00元,原账面多计468,000.00元。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上述问题,剑阁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按审定结、决算总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申报财务决算批复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项目账务处理错误的问题,责令按相关规定调整科目金额,并及时与财政部门核清专项资金往来及余额。具体整改情况由剑阁县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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