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剑阁县审计局对剑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公兴镇灾后重建市政设施(街道、下水道、绿化、路灯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经发改局《关于公兴镇市政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剑发改发[2010]10号)批复建设,规模、内容、概算投资情况是:恢复重建道路4154米、下水道4154米、绿化面积8968平方米、路灯282组及附属配套工程等。项目概算总投资控制在1260万元内,资金来源为灾后重建中央基金950万元,自筹资金310万元。经招标,该项目的第一、二、三标段分别由四川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该项目三个标段共计报送竣工结算价款12,503,636.22元,审计核实工程价款9,600,490.00元,审减工程价款2,903,146.22元。该项目业主未组织竣工结算审核,未编制财务决算。
(二) 违规列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20,000.00元。
(三) 未经报批,擅自增加工程规模。
(四) 违规支付不属于该建设项目的工程款。
(五)未将工程款、履约及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及退还到工程中标单位账户。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上述问题,剑阁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按审定结、决算总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申报财务决算批复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违规列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的问题,责令调整账务并限时收回;对未经报批,擅自增加工程规模的问题,责令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并另制发《移送处理意见书》,移交县发展和改革局处理;对违规支付不属于该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的问题,责令在今后的工作中纠正,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对未将工程款、履约及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及退还到工程中标单位账户的问题,责令公兴镇政府安排专人衔接施工单位,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公兴镇政府办理确认手续,确保灾后重建资金的安全,我局将视确认手续办理情况再决定是否做进一步处理。具体整改情况由剑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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