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国光乡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脱贫资金和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2017年 11 月 20 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的规定,剑阁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12日,对国光乡2015-2016年度脱贫资金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国光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剑阁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光乡辖10个村46个村民小组,总户数2662户,总人口7716人,其中:农业人口7529人。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户392户、1028人,精准识别贫困村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1156户、3431人;截至2015年底有贫困村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315户、824人;截至2016年底有贫困村1个,建档立卡贫困户296户、882人;计划2020年实现全乡脱贫。
2015-2016年,国光乡共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及危旧房改造等扶贫项目7个,涉及财政资金1587.61万元。
此次审计抽查3个村,涉及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及危旧房改造等6个扶贫项目(占实施项目总数的85.7%),涉及扶贫资金780万元(占使用扶贫资金的75.33%),入户调查农户16户。
二、审计评价意见
从审计情况看,国光乡紧密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紧扣脱贫工作重点,科学制定帮扶规划,积极争取配套项目,多方筹措资金,全力实施“基础、产业、新村、能力、民生”五项扶贫工程。
(一)强化脱贫攻坚制度建设,落实扶贫责任。组建了工作机构,强化职能职责,细化了实施方案。及时建立健全台账,做好信息采集,积极协调项目实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产业发展。
(二)扎实推进扶贫项目建设,夯实脱贫基础。2015-2016年硬化水泥路7.7公里,山坪塘整治3口,安全饮水4处,以工代赈易地搬搬迁60户、182人,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99户,将生猪、果树及中药材种植作为主导产业,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富余劳动力,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增收脱贫。
(三)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做好惠民保障。截止2016年末,收到产业扶持周转金共25万元,出借给贫困户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2个、17万元,全乡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2个。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款109户、382.5万元,整体脱贫村新增公益性岗位5个,扶持产业发展生猪、土鸡、核桃等种养殖业,兑付资金19.39万元。
审计也发现国光乡还存在精准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竞标单位未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未实施、个别项目未经招投标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方面的问题
精准识别政策落实不到位。寨山村廉勤委主任杨国弟、何碧华夫妇被评定为贫困户,经入户调查乡政府再次核实,回复确认其不符合条件,应予以取消资格。
以上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款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2016年4月)第二项的规定。责成国光乡政府再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理核实,对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准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及时退出。
(二)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及效益方面的问题
1.扶贫项目建设进展缓慢
2016年9月剑赈办函[2016]34号批复:“建设朝阳村村组道路2.1公里、铺设饮水管网0.5公里,土门村村组道路1.2公里,寨山村村组道路4.5公里、打井2口及饮水管道0.5公里项目”均未实施,2017年正在规划中。
以上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开发办〔2006〕54号)第二条之4项之规定,责成改正,加快实施力度,尽快实施项目。
2.扶贫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
石堰村通村3.7公里泥碎路35万元建设工程项目、石堰村2公里通组道路70万元工程项目未编制招标控制价及进行财证评审;
石堰村白鹤居民基础设施配套34.61万元(投标保证金1.7万元)、东王村通村公路66.72万元(投标保证金3.3万元)、石堰村民居改造89.03万元(投标保证金4.45万元)、石堰村入户路(石堰村123组)33.15万元(投标保证金1.65万元)、石堰村一组水泥路62万元(投标保证金3.1万元)及石印村山坪塘整治10万元(投标保证金0.5万元)等项目均未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东王村2公里通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乡政府经财政评审的硬化路面工程,委托剑阁县府政府投资交易中心对路面硬化进行了招标,但乡政府在实施过程中,直接将路基指定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金额9.1821万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广元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广扶贫移民发〔2015〕95号)第十四条、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三条之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价格招管[2012]123号)第十一条 之(七)、第十五条之规定,责成乡政府及时完善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扶贫项目未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实施
石印村4组修复村道路基路面工程项目,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2015]288号批准国光乡石印村4组修复村道路基路面2.4公里工程项目,概算资金10万元。后因该项目已实施,由村委会会议决定改为整治4组山坪塘,直接委托自然人王用清实施。
以上做法不符合《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三条、《广元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广扶贫移民发〔2015〕95号)第二十条之规定,责成改正,及时整改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1.项目建设超预算资金,形成政府债务
石堰村2公里通组道路,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批复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项目(剑扶贫移民发[2016]51号),批复国光乡石堰村修建2公里,资金70万元,四川凯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选价58万元。因增加工程量0.488公里,送审结算金额为72.552万元。与批复资金70万元相比,将新增债务2.552万元。
以上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责成乡政府按原审批渠道报批调整处理,并按审批结果组织资金进行款项结付。
2.无承建单位委托书,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
乡政府将庆丰村、土门村通村水泥路工程款39万元支给付小明个人账户,寨山村通村水泥路工程款支给55万元罗志明个人账户,走马村通村水泥路工程款9.5万元支给何弟才个人账户、6万元支给杨春梅个人账户。
以上做法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条、建施双方合同之约定,责成乡政府安排专人衔接施工单位及打入个人账户的自然人,与乡政府办理确认手续,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
四、审计建议
(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定确定施工队伍,规范项目管理。
(二)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规定和制度,及时实施项目工程。
(三)严格按条件精准识别贫困户,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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