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因机构改革和换届人事变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成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及其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张世忠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主任:王 静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张 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张晓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梁 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郭扭只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光强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必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郭 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锦福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陈美寿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刘三永 县法制办主任
何波涛 县发改局局长
王晓明 县教育局局长
李先义 县经信科局局长
白家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唐守忠 县监察局局长
魏仲文 县民政局局长
鄢家华 县财政局局长
张怀军 县环保局局长
张 俊 县住建局局长
张 军 县水务局局长
董勇朝 县农业局局长
何 峰 县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李世藩 县卫计局局长
徐怀峰 县文广新局局长
张永钦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新强 县安监局局长
母大明 县旅游局局长
张云伟 县城管局局长
张 珩 县粮食局局长
王全斌 县商务局局长
王 龙 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吴 佶 下寺镇镇长
谭雪松 剑门关镇镇长
罗明文 普安镇镇长
吴 婷 县疾控中心主任
王成金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 波 剑阁盐政管理所所长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永钦同志兼任,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由王成金同志兼任,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主要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统筹规划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乡镇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科学制定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集中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4.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置工作。
5.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及时修订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6.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食品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行实施。
2.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建议,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服务。
3.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专项行动和联合检查行动。
4.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5.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6.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重大决定与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7.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报,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9.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10.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县委组织部:落实乡镇、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实绩考核;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委政法委:把食品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协调督促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立案、侦办、批捕、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受理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支持、指导食品安全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及大型宗教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信教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民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发改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县政府的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全县食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食品产业链综合性产业政策;宏观调控全县食品行业发展,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依法规范全县食品价格行为,建立并落实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学校、托幼机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信息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经信科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负责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推进食品工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食品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调查分析食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负责依法对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依法查处和打击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食品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监察局:对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参加县政府组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食品安全等工作进行效能监察。
县民政局:负责捐赠食品和福利院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开展福利院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卫生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敬老院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监测、抽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环保局: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处理进行监管;对破坏环境、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协调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整治监管;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消费场所规划、设置和布局;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流动经营、占道经营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台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市场的准入管理;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监管;配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投入品的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布有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水产品上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水产品用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及使用的监管;组织水生生物引种的生物安全评价;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县初级经济林食品和初级森林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指导经济林标准的实施,指导无公害经济林食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证申报工作及无公害经济林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类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出售、收购、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卫计局:负责城镇生活饮用水安全监管;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医疗卫生处置;会同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文广新局:负责新闻媒体的管理,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指导开展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收集汇总、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宣传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做好酒类生产经营许可、流通随附单溯源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食品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确保食品经营资格合法有效;依法加强食品商标、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对通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监局:协助食品安全职能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生产事件的查处;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旅游局:指导星级旅游酒店(农家乐)、旅游接待饭店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景区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教育工作,以及涉旅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涉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等监督检查;粮食经营场所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料质量安全的检查;组织对粮食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场(店)外食品摊贩在市容环境、市场秩序、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场(店)外无证无照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依法取缔无固定场所、无证无照的食品经营点;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剑阁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信息以及监管动态;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快速监测和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上报县食安办;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剑阁盐政管理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批发、零售、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强化剂、药物的监督管理;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对本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长为本辖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聘任本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健全协管队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食品安全隐患治理成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动公众广泛参与,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将食品安全列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细化考核奖惩措施,实行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适时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动态;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上报县食安办;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2月2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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