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7-09-03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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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9月3日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5信20170827108广元市剑阁县城北镇剑公村一组的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是甲醛生产企业,该厂不在化工工业园区,无规划环评,废水直排,严重影响环境。广元市水、其他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鑫公司)位于广元市剑阁县城北镇剑公村一组,2008年7月禹鑫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了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广环办函〔2008〕56号),2009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广环验〔2009〕4号)。2015年开始,禹鑫公司纳入废水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5年5月5日,县环境监测站对禹鑫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按照《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进行评价,监测结果表明:所测甲醛等4项监测指标均达标。但由于禹鑫公司生产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所以从2016年开始未对禹鑫公司废水进行监测。
    1.信访反映“该厂不在化工工业园区,无规划环评”问题,属实。

      截至目前,剑阁县建成四川剑阁经济开发区,设立2个工业园区(普安工业园区和剑门工业园区),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剑阁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川环建函〔2013〕174号),普安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以农副产品加工、屠宰及食品深加工为主;剑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以新材料、电子机电配套加工为主。禹鑫公司是化工类企业,故无法进入以上园区。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禹鑫公司规划建设审批于2007和2008年,当时规划环评还无相关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且至今剑阁县也未规划建设化工工业园区,所以也无相应园区规划环评。
   
2.信访所反映“废水直排,严重影响环境”问题,不属实。
      2017年8月28日,联合调查组现场进行调查时,由于销售淡季,当天禹鑫公司未生产。联合调查组对禹鑫公司整个工艺段及产排污环节比照环境影响评价文本进行了仔细核实,禹鑫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通过泵输送至吸收塔作吸收液,不外排。净下水(包括循环冷却水、锅炉汽包排水等),按照环评文件可直接进入雨水管网排放,但鉴于禹鑫公司生产时需要抽取河水制作软水,2017年2月26日县环保局向禹鑫公司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将锅炉到反应器底部的冷凝水、汽包到生产用的蒸汽管线冷凝水、软水高位槽满后溢流出的软水等净下水全部通过管道收集到原水池,作为制作软水的原料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作农灌,不外排。禹鑫公司已对生产装置车间设置地沟、成品罐区设置防渗围堰,可用于完全收集事故废水和泄漏液。禹鑫公司自投产以来,从未发生过安全生产及泄露事故。
责任部门:剑阁县政府;责任领导:剑阁县政府   县长 张世忠;责任人:何波涛、李先义、周清炳、张怀军、赵新强、何开建。
    处理和整改情况:1.加强规划环评执行,严把项目准入门槛。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按照已批准的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要求,实现产业向园区集中,并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及审批把关;(2)鉴于剑阁县尚无化工产业园区,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准入门槛,暂不考虑化工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入驻审批。(责任单位:剑阁县发改局、经信局、投资促进局;责任人:何波涛、李先义、周清炳;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2.各司其责,加强对禹鑫公司日常管理。(1)由剑阁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禹鑫公司废水、废气及环境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规范生产过程,严防“跑、冒、滴、漏”,要求所有净下水必须进行全面收集,回用于生产工艺段;督促禹鑫公司认真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环境应急物资贮备和更新、环境应急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在剑阁县环保局指导下每年开展一次环境应急演练;(2)由剑阁县安监局加强对禹鑫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不发生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3)由城北镇政府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做好日常环境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存在的环境和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剑阁县环保局、安监局、城北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张怀军、赵新强、何开建;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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