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道路及桥梁、铁路、水利、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机电工程及其他土木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在本县从事建筑业的外地施工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用工(含农民工)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部门不得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
二、参保及缴费方式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一”征收;对建筑项目使用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单位参保的,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代缴,项目开工前按项目中标或议标总价中人工费的一定比例预缴,项目竣工验收时结算。
三、缴费标准
(一)新项目工伤保险费计缴
按“项目工程总造价
项目人工费占比
建设项目基准费率1.6%”计算,没有明确人工费占比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按照不低于25%的标准计核。
(二)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计缴
按“项目工程总造价
项目人工费占比
建设项目基准费率1.6%
〔(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工期总天数〕”计算。
四、参保经办
(一)参保登记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到社保局(7号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费缴纳: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印鲜章,下同)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社会保险登记表》;
5.建设项目《中标(议标)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已开工的在建工程提供开工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劳资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电话号码)一式两份;
9.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参保职工管理与参保期限
建设项目的所有用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参保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五、工伤保险待遇管理
对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由职工所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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