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农业局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7-10-18    浏览量:次    来源:剑农业函〔2016〕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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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照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试点村将土地山林坡坪永久流转的建议》(第3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荒山、荒坡均属集体所有。

二、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三、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流转的方式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综上,关于在农村试点将土地、山林、坡坪永久流转不符合现有国家农村土地法规政策,暂时不能实施。

感谢您对剑阁农业工作的关心、理解、支持,同时也祝您工作顺利。

 

剑阁县农业局

2016年12月23日

 

(联系人: 张兴安 ;联系电话: 13808123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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