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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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投资建设项目或市场准入项目,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组织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县经信局为企业技改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县工商局为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等。

第四条  并联审批坚持“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实施原则。

第五条  牵头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二)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三)受理申请材料;

(四)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审批情况的记载和资料收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并联审批部门的职责是: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是投资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部门。县质监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公安局为市场准入项目的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受理申请材料;

(三)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四)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二)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服务;

(三)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涉及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并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场清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第十条  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踏勘并且可以同时进行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二条  在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并根据需要进行联合踏勘后,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联合会审。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负责人明确是否同意办理,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情况记载表》、《企业技改项目并联审批项目记载表》或《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情况记载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有需要协调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许可证件可以由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分别送达申请人,或者统一由牵头部门窗口送达申请人。其中,由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分别送达申请人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及时告知牵头部门窗口。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牵头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并联审批实施情况作为对部门目标考核和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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