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剑阁县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03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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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剑阁县委办公室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22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2

序号

22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3

序号

23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4

序号

23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5

序号

23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6

序号

23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责任主体

机要密码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保密审查而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一经发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用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用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817

 


 

表2-7

序号

23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机要密码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保密审查而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一经发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用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用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817

 

 

表2-8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责任主体

机要密码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做出收缴决定,出具收缴通知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有关物品,填写收缴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经核查确认不属于国家秘密载体的予以归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817

 

 

表2-9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登记保存有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责任主体

机要密码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做出收缴决定,出具收缴通知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有关物品,填写收缴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经核查确认不属于国家秘密载体的予以归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817

 

 

表2-10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责任主体

机要密码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做出收缴决定,出具收缴通知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有关物品,填写收缴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经核查确认不属于国家秘密载体的予以归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817

 

 

表2-11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档案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3. 移送责任: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12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关、单位保密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责任主体

机要密码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程序进行,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817

表2-13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第七条: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责任主体

机要密码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程序进行,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817

表2-14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四川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   表彰责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实施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15

 

 

 

 

 

 

表2-16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决定责任: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

5.   执行责任:按照决定督促当事单位或个人执行赔偿决定。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17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告知利用档案申请人如实填写《四川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表》,如需利用者提供其他材料须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利用者身份及利用目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利用的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18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鉴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验收责任: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预检和验收意见。

4.   决定责任: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   送达备案责任: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19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4.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20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决定核准与不核准(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21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 决定责任:根据调查事实,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4.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表2-22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实施依据

1.国家档案局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国家档案局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责任主体

档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国有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符合国家档案局10号令规定的为合格,并由市档案局出具审查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4.送达备案责任:制发审查合格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审查单位。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500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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