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2-24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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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部门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

(九)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十)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指导基层组织人民防空工作。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人防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人防部门依据警报的覆盖率确定位置,由申请人作出补建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补建安装的人防警报设施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调试。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与加收滞纳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人防主管部门作出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或者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逾期不执行的,由执法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行政审批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人防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查封施工现场,制作并张贴强制执行公告,限期当事人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改正情况,恢复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5.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三条调整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他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三条调整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他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3.同2

4.同2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 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 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同1

4.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 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 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

3.同1

4.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县政府或人防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 号)人民防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59号)下放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的第9项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通知申请人到人防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审批表》;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责任主体

业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对符合要求的,材料齐的全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并派执法人员现场审核、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3.同2

4.同2

5.同2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施行)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责任主体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同意公开的,依法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施行)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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