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下寺、普安城区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的通告(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7-09-13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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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下寺、普安城区餐厨垃圾收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城区环境卫生秩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下寺、普安城区范围内全面实施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住宿和餐饮服务(含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应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对餐厨垃圾分类管理,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置存放。

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应对餐厨垃圾实行固体、液体分离,利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过滤处理液体垃圾,固体垃圾风干后装入垃圾处理袋投放至环卫垃圾收集设施,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四、县公安、城管、环保、卫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应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将餐厨垃圾和非餐厨垃圾分离存放;

(二)未按要求建设隔油池或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将餐厨垃圾作为食品生产原料使用、销售或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六、鼓励社会各界据实举报违反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660136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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