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普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拟征收拆迁范围的通告(剑府通〔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09-12    浏览量:次    来源:县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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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普安镇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启动剑阁县普安棚户区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拆迁范围

(一)普安西街片地块范围位于普安镇西街。东至原棉麻公司住宿楼,西临西街人寿保险公司和县供销社原住宅楼,南至龙泉涧,北至西街主干道。规划用地面积约14.5104亩。

(二)原毛巾床单厂片区地块范围位于普安镇双剑村四组。东临剑南路,西至双剑四组,南至双剑四组,北临天麗小区。规划用地面积约90.2亩。

具体征收拆迁范围详见拟用地范围图。

二、征收拆迁主体

本次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具体负责,普安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

三、征收拆迁政策依据

规划范围内拟征收拆迁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规定征收补偿;属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及附属物,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等规定补偿和安置。需补征的集体土地按有关规定补偿。

四、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转让、分割房地产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申请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五、人口锁定时间

拆迁补偿中涉及人口安置的,人口锁定时间为2018年9月4日24止。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剑阁县普安镇西街片区拟用地范围图》

    2.《剑阁县普安镇原毛巾床单厂片区拟用地范围图》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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