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王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7-08-16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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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龙王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龙王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广元市白龙水厂、苍溪县大洋沟水库、剑阁县龙王潭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取缔宜宾市珙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金沙取水点的批复》(川府函2014210号)文件精神,龙王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

以龙王潭水库取水点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大坝以上,水库正常蓄水位(654米)以下,包括水库两条支流(凉水沟、戚家河)的水域;大坝起至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止,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延伸至两侧山脊线的全部集水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

除一级保护区外,龙王潭水库正常蓄水位(654米)以下的全部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龙王潭水库大坝至剑雄水库大坝间,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周山脊线以下的全部集水区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

剑雄水库大坝以上,正常蓄水位(688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剑雄水库大坝以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周山脊线内的全部集水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渣废液、城镇垃圾及其他废物。

(三)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在一级、二级保护区水体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毒鱼、非法捕捞或者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禁止侵占、损毁龙王潭水库水工程及护岸等有关设施。

(六)禁止损毁库区防护网、警示牌、监控设备等水源地宣传、保护设施。

三、依法管理

对违反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环保热线);0839-6601929(渔政执法);0839-6600278(水政监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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