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8-08-25    浏览量:次    来源:   
【 字体: 分享到:

剑阁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就业劳动、文化、体育、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业务领域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7.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8.指导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9.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10.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1.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2.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责边界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表2-1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3.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4.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5.《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一条‥‥‥省、市(地、州)和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前款规定,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确定省和省以上所属单位、市(地、州)所属单位、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并由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6.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发【1998】153号)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收取:市属单位,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广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下达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

责任主体

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出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后出据。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证明。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078

 

表2-1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办理。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疑似残疾人向乡镇残联提出办理残疾人证申请,在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2、审查责任:指定负责人进行初审,办证科业务员系统录入,完善纸质材料。集中材料报市残联复审。

3、决定责任:领回材料,复审通过的打印证件,加盖县残联办证专用章。报送市残联加盖钢印、市残联办证专用章。统一下发到乡镇残联,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领取。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后出据。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用于残疾人度君子之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078

 

 

表2-1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责任主体

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处置责任:对未安置或未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未安置或未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移送征收单位。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078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拟定先进单位及个人条件。

2.组织推荐责任:乡镇、部门按条件推荐先进。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对拟表彰对象公示。

4.表彰责任: 县残联提请县残工委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078

表2-1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拟定先进单位及个人条件。

2.组织推荐责任:乡镇、部门按条件推荐先进。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对拟表彰对象公示。

4.表彰责任: 县残联提请县残工委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监督电话

0839-6602078

表2-1

 

表2-1

序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县残联拟定先进单位及个人条件。

2.组织推荐责任:乡镇、部门按条件推荐先进。

3.审核公示责任:县残联对拟表彰对象公示。

4.表彰责任: 县残联提请县残工委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078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