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动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县建设工作,推进全域旅游。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推进相关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巴蜀文化和剑阁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监测文化旅游经济运行,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科技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组织遴选、申报县级(含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推动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博物馆和社会文物工作。组织实施申遗及管理工作。 (九)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体育和广播电视系统、文化旅游园区、新业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及辖区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督查督办,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制定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客源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剑阁整体文化旅游体育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十三)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安全播出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五)研究体育发展战略,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全县体育资源销售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上级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分类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事业、广播电视融合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传承。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巩固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国际旅游竞争力。 |
|
职责边界 |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 |
表2-1
|
序号 |
18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行政审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表2-2
|
序号 |
18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与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娱乐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8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实施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经营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实施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1《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3.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0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7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涉嫌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7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7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处罚 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旅行旅游合同的;或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旅行旅游合同的;或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2011)第51号令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2011)第51号令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51号)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八条 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7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和旅游部或者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和旅游部或者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向社会公布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8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五十条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79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国务院令第84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七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国务院令第8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文化部令第4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0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改正,并可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3月15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或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或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其他不履行法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或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其他不履行法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或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或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或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或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或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或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或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或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或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或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涉嫌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导游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旅行社涉嫌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涉嫌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旅行社涉嫌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旅行社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旅行社涉嫌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7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8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89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0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店超出设立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罚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或在执行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或在执行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五至二十日。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五至二十日。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2002年5月27日颁布)第四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或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或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或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或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省政府令第251号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7年9月1日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8日国务院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二○○○年十一月五日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录像片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录像片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施行日期:2015.08.28)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33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施行日期:2015.08.28)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7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集成播控节目。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为其提供优质的信号接入服务,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 第二十二条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施行日期: 2016.06.01)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8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五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六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七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九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十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 第十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9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2号)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0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发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八)侮辱、诽谤他人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或提供有线广播电视相应服务事项,擅自更改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检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67号令)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或提供有线广播电视相应服务事项,擅自更改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67号令)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67号令,2011年12月2日发布)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采访、编辑、制作、播放节日,实施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记者依法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违规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违规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节目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违规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节目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7号2003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30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7号2003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1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和期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1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的查封、扣押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九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查封、扣押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和期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83 |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评审、推荐认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11届第42号)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
|
责任主体 |
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25050 |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
|
责任主体 |
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25050 |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物认定 |
|
实施依据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五条“条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
|
责任主体 |
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定级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文书在法定时间采取内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认定的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25050 |
|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物定级 |
|
实施依据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
|
责任主体 |
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25050 |
|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十四条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责任主体 |
县文物保护管理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25050 |
|
序号 |
1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营业性演出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艺术考级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职权,依法对旅游市场认真履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有关执法文书,当场予以纠正和改正的,责令求纠正和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对旅游经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检查和处罚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的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的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九条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广播影视统计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01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0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广电总局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0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0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0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管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20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第十九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管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三十四条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符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 4. 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公布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事宜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奖励名单。 3.公示、转报阶段责任: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报县人民政府。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六十二的规定;2. 《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一条;5.其他追责依据。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表彰、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审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对拟表彰人员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获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7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
实施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文物保护先进组织或者个人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8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博物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2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 称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2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 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 3.监督责任: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2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 称 |
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查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1、以促进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团体布局结构要求;2、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属于本机关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 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 3.监督责任: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2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 称 |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内的,报当地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 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 3.监督责任: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2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
实施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 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 3.监督责任: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2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 称 |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5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共文化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6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 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 3.监督责任: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6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
实施依据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 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 3.监督责任: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博物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6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第二款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
序号 |
16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1.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 《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39-5549779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