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0-12-24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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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拟订全县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征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渔船检验费的征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及站卡设置的协调和归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及省市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贯彻实施交通运输科技政策,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边界

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表2-1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设计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进行设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9854

表2-2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施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9854

表2-3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实施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意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9854

表2-4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实施依据

1. 《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5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省级暂停)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6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省级暂停)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7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8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那动该标柱、界桩。

2.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9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四)安全保障措施。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0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1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2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 第35号)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3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9.《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1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许可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4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51号令)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5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9.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6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车辆运营证核发

实施依据

1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17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 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 理有关审批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
以边申请边施工。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18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19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

  (二)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0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检验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1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依据

1.《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2

序号

13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三条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实行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具体类型等级要求和营运使用年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备案责任:备案后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4

序号

72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 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 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招投标活动涉嫌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299

表2-25

序号

72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程序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6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6.《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程序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299

表2-26

序号

72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等行为法律法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交通部6号令)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等行为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7

序号

72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办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

对未办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手续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8

序号

73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3号令)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9

序号

73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30

序号

73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交通部6号令)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31

序号

73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交通部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32

序号

7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3

序号

7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4

序号

7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5

序号

7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6

序号

7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7

序号

7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8

序号

7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9

序号

7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0

序号

7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1

序号

7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影响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2

序号

7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3

序号

7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4

序号

7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变造、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5

序号

7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6

序号

7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7

序号

7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开展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单位。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8

序号

7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49

序号

7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令)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0

序号

7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1

序号

7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2

序号

7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3

序号

7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4

序号

7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5

序号

7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6

序号

7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7

序号

7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8

序号

7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对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59

序号

7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2.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0

序号

7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1

序号

7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2

序号

7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3

序号

7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2.《关于四川省交通厅稽征局挂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牌子的批复》(川编发(2002)55号)、《关于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更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川编发〔2010〕47号)…统一负责我省高速公路路政、运政和收费稽查等交通执法的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4

序号

7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5

序号

7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6

序号

7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7

序号

7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8

序号

7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69

序号

7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2.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4.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5.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0

序号

7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1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一) 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1

序号

7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站、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停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二)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站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2

序号

7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3

序号

7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4

序号

7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2.《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5

序号

7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6

序号

7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7

序号

7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8

序号

7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四条: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79

序号

7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0

序号

7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1

序号

78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2

序号

7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1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3

序号

7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4

序号

7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5

序号

7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停靠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6

序号

78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7

序号

7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8

序号

7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89

序号

7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0

序号

7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1

序号

7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2

序号

7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3

序号

7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4

序号

7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5

序号

7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的、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的;(三)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6

序号

7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11月1号)第六十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7

序号

7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11月1号)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8

序号

8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未执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未执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99

序号

8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0

序号

80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1

序号

80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并向社会公告。被吊销《教练员证》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教练员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罚,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2

序号

8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3

序号

80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4

序号

8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 第 63 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有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5

序号

8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6.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6

序号

8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09

序号

809\810\8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止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15

序号

812\813\814\815\816\8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16

序号

8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它乘客。(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证、从业资格证。(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 第 63号)第四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18

序号

819\8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巡游出租汽车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19

序号

8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0

序号

8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1

序号

8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2

序号

8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3

序号

8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4

序号

8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5

序号

8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6

序号

8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7

序号

82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8

序号

83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29

序号

83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0

序号

83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1

序号

8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132

序号

8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133

序号

8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4

序号

8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5

序号

8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6

序号

8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7

序号

8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8

序号

8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39

序号

8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0

序号

8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1

序号

8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2

序号

8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3

序号

8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4

序号

8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5

序号

8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四)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6

序号

8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7

序号

8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二)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8

序号

8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49

序号

8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0

序号

8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1

序号

8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2

序号

8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十八条“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3

序号

8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五)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4

序号

8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5

序号

8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6

序号

8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7

序号

8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十五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8

序号

8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59

序号

8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2-160

序号

8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161

序号

8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162

序号

8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
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
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163

序号

8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64

序号

8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操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65

序号

8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66

序号

8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6月1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67

序号

8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显示信号规则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68

序号

8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69

序号

8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0

序号

8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1

序号

8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通过)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2

序号

8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3

序号

8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6月19日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4

序号

8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5

序号

8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6

序号

8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7

序号

8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第四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禁止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8

序号

8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政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79

序号

8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0

序号

8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扣押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1

序号

8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和铺设管道、电缆等水上水下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志、桥柱灯和防撞设施,确保桥区航道畅通以及航行船舶和桥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2

序号

8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3

序号

8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4

序号

8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拆船单位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5

序号

8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或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6

序号

8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7

序号

8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4号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8

序号

8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
    第十一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89

序号

8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0

序号

8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招用船员和未履行船员职业保障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1

序号

8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2

序号

8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拒绝、阻挠、弄虚作假;或未按处理意见纠正缺陷、采取措施;或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或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3

序号

8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4

序号

8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5

序号

8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6

序号

8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游艇未按规定停泊或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7

序号

8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9号)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8

序号

9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199

序号

9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0

序号

9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1

序号

9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2

序号

9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3

序号

9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管理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4

序号

9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5

序号

9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有关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情节一般,处以10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航行事故的处以30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6

序号

9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7

序号

9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8

序号

9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

(二)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

(三)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09

序号

1933

权力类型

911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0

序号

9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

出现情况紧急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并向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追偿清除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的,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清除的,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1

序号

9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2

序号

9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3

序号

9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4

序号

9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5

序号

9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由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年 3 月 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6

序号

9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7

序号

9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8

序号

9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19

序号

9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0

序号

9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1

序号

9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2

序号

9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第三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3

序号

9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4

序号

9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部分修改)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5

序号

9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66 号公布公布,自 2016 年 2 月 6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6

序号

9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7

序号

9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66 号公布公布,自 2016 年 2 月 6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8

序号

9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66 号公布公布,自 2016 年 2 月 6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29

序号

9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协议未明确相关责任;未公布水路运输有关信息;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未以公布票价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各种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违规使用运输单证或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0

序号

9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 年 12 月 30日经第 14 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3 号,2014 年 3 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1

序号

9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渡船违反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旅客等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条第四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2

序号

9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3

序号

9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实施依据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条第四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4

序号

9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或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或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5

序号

9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十八条 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6

序号

9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7

序号

9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8

序号

9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39

序号

9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0

序号

9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1

序号

94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处罚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2

序号

94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3

序号

94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4

序号

94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5

序号

94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6

序号

94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7

序号

94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8

序号

95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49

序号

95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法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对个人或单位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0

序号

95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五号)第五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备案责任:备案后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1

序号

9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2

序号

9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或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3

序号

9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4

序号

9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行提供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第82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5

序号

9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6

序号

9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进行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7

序号

9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58

序号

9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经营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59

序号

9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60

序号

9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61

序号

9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经营内地与港澳间班轮运输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装卸、中转站、货运站业务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属国内区段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近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62

序号

9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内地与港澳间运输资格或无船承运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63

序号

9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船承运经营者未办理运价备案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十五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三)运营船舶资料;(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第四十一条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64

序号

9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内地与港澳间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经营者拒绝调查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等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十三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设施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6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渔船检验费的征收(已暂停)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检验委托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渔船需要检测。

3.决定责任:做出接受该委托检验的决定,接受则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并开具。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渔船水中工作的日常监管。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档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66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代为补种绿化物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告知增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阶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267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实施依据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告知增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阶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268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实施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

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可以按照联网内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一)无通行卡(券)的;(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三)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告知增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阶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269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告知增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阶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270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实施依据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该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71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强制消除安全隐患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72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73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2、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74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75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76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八十二条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77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78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实施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79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0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或强制打捞(清除)沉船沉物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1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2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通航条件的未恢复原状的代履行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3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4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分办法》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5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6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

实施依据

《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87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实施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88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实施依据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28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实施依据

5.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2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执行标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299

表2-2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执行标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299

表2-292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9.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10.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299

表2-29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65

表2-294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第四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65

表2-29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96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97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口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98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29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执行标行为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罚款、吊销执照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0299

表2-300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股室站队开展保密工作、执行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制度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61132

表2-30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
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 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30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3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304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船舶焊工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焊工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行为。

责任主体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2665

表2-305

序号

8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实施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06

序号

8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实施依据

6.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九条“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

7.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07

序号

8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实施依据

8.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九条“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

9.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08

序号

9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实施依据

1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11.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09

序号

91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备案责任:备案后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10

序号

9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实施依据

12.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但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11

序号

9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实施依据

1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14.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12

序号

94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实施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五号)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备案责任:备案后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五号)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13

序号

95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

权力项目名称

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六)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

第二十九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资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备案责任:备案后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61155

表2-314

序号

9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变更或改造码头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实施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备案的相关事项。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公布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解释备案责任:对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315

序号

9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的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备案的相关事项。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公布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解释备案责任:对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316

序号

9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涉及安全的备案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备案的相关事项。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公布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解释备案责任:对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表2-317

序号

9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第四条 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内河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地方海事航务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备案的相关事项。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公布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解释备案责任:对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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