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申报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9-01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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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及市下达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现将我县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审核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5日。

二、申报条件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1-4项条件

1、县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户)或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年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年均可支配收入:23647元);

2、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户口且满3年以上。

3、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购买未转让城镇住房的无房户家庭。

4、无自有产权房(住宅、营业用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公房、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二)特殊困难家庭需同时满足下列1-4项条件

1、特殊困难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军烈属及其他优抚对象。

2、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户口且满3年以上。

3、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购买未转让城镇住房的无房户家庭。

4、无自有产权房(住宅、营业用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公房、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并如实填写《剑阁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

(三)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书、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等特殊群体及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现住房情况资料:1、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不足15㎡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家庭无房的,需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3、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审核

(一)申请核实(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17日):申请本次租赁补贴的家庭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社区审查并公示时间段:2016年9月1日-9月10日)。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将初审意见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公示(政府审查并公示时间段:2016年9月11日-9月17日)后将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县住房保障中心。

(二)审查认定(2016年9月18日-9月25日):县住房保障中心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审定结果将在各社区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三)打卡到户(2016年9月26-9月30日):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审查认定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打卡到户。

注:1.所有证明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得重复申请。

电话咨询请联系:0839-6601392,0839-6601389。

 

特此通告

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

2016年9月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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