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贯彻执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3﹞43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环函﹝2013﹞1107号),扎实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二、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限
(一)我县符合以上条件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当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前在剑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经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申请《排污临时许可证》。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书(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证明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近一年)。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环境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环境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环境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7.近两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环境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
四、2014年1月1日前发放的老《排污许可证》未到期的排污单位,应于2015年3月20日前到原办理单位换发新《排污许可证》。
五、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责令停止排污并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将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拘留。
特此通告。
附件:
1.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剑阁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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