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良雄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调整地下车库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建议》(第2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小区管理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相关条款及《四川省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六条: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2013年5月,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剑阁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我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的通知》(剑住建函[2013]83号),对我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该标准是依据当地建筑安装工程合理造价乘以规定系数进行测算的,完全符合四川省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我县仍执行该标准。因而,你所提出的调整地下车库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建议暂无法实施,只有待今后若有相关政策出具后再研究调整。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事业的关心。
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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