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剑阁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5年第2次例会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四楼规委会评审室召开,受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陈勇委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张春华主持,县规委会各部门委员、专家委员参加会议,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对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I-D-01地块局部调整可行性论证、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Ⅱ-A-03、Ⅱ-A-08、Ⅱ-A-12地块局部控规调整、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Ⅳ-F-02、Ⅳ-F-03地块局部控规调整等议题进行了审议。现将会议审议事项纪要如下:
一、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I-D-01地块局部调整可行性论证
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I-D-01地块位于城北镇三江路原毛纺厂对面,部分用地已出让,县规委会专家委员和部门委员对该地块规划调整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具体审议论证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原规划的加油加气站用地和部分防护绿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
(二)按照防护绿地占补平衡的原则,应在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地方等面积补足,明确置换位置。
(三)北侧用地红线边界由县防洪部门划定,严禁影响行洪。县规划部门根据县防洪部门划定的水体保护蓝线范围,压缩建设用地面积,压缩建筑密度,压缩容积率指标基础上确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规划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2.7,建筑综合密度不大于30%,其中住宅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35%,停车位按照0.8个/100㎡地上建筑面积配建。
(四)原则同意优化规划道路线型,但应确保满足转弯半径要求,临国道108线道路红线的建筑退距应保证至少15米。
(五)因该地块部分用地为已出让用地,根据有关规定,在经县规委会可行性技术论证后,还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Ⅱ-A-03、Ⅱ-A-08、Ⅱ-A-12地块局部控规调整
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Ⅱ-A-03、Ⅱ-A-08、Ⅱ-A-12地块位于下普快速通道城北镇入城口处,经县规委会专家委员和部门委员结合Ⅱ-A-03、Ⅱ-A-08、Ⅱ-A-12地块城市设计进行审议,具体审议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下普快速通道城北镇入城口处片区进行连片开发建设,建议按照“整体规划、分片推进、分批建设、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启动拆迁还建房的建设。
(二)应充分论证该片区的交通组织和竖向关系。Ⅱ-A-12地块的居住小区、酒店都应尽量避免人流以及小区车辆与下普快速通道直接发生关系,小区的主要车行出入口和人行出入口都应放在临刘家河侧,打造滨河景观。
(三)Ⅱ-A-03地块宜布置生态居住区,尽量依山就势建设,减少大开大挖对山体景观的影响。
(四)进一步优化城市设计,再次论证后确定规划指标。
三、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Ⅳ-F-02、Ⅳ-F-03地块局部控规调整
剑阁县普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Ⅳ-F-02、Ⅳ-F-03地块位于普安镇鹤鸣山西侧,经县规委会专家委员和部门委员审议,具体审议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原居住用地、部分学校用地、部分防护绿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规划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综合密度不大于35%,其中住宅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25%,停车位按照0.3个/100㎡地上建筑面积配建。建筑层数不得高于14层,建筑不得影响鹤鸣山公园视线走廊。
(二)由普安镇人民政府牵头,做好周边群众工作,尽快协调解决该地块对外道路接入问题。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完成土地报批工作。
(四)该项目规划方案须在普安城区重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