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剑府通〔2016〕6号)

发布日期:2016-04-22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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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1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剑阁县2015年第1批、2015年第2批、2015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6〕53号、川府土〔2016〕34号、川府土〔2016〕179号。

(三)批准时间:2016年3月2日。

(四)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乡(镇)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城北

城北

2

1.1458

1.0460

0.8749



0.1711

0.0998


剑公

1

0.0493

0.0493

0.0419



0.0074



民主

10

0.4143

0.3935

0.3307


0.0044

0.0584

0.0208


鹤龄

镇集体

1.6543

1.6543

1.3353


0.0831

0.2359



武连

武侯

3

0.0675

0.0675

0.0286


0.0237

0.0152



5

0.8497

0.8497

0.6743



0.1754



白龙

春风

4

1.4218

0.9127

0.7556


0.0221

0.1350

0.5075

0.0016



5

0.3535

0.3535

0.3005



0.0530



鲁班

1

0.0094

0.0094



0.0094




2

0.4793

0.4793

0.4074



0.0719



三湾

3

0.0005

0.0005

0.0004



0.0001




龙洞

7

5.0118

5.0118

4.2124

0.0321


0.7673



青丰

1

15.0994

13.9497

11.5023



2.4474

1.1497


白龙

社区集体

0.1060

0.1060

0.0901



0.0159



寨门

1

0.6882

0.2586

0.2198



0.0388

0.4296


普安

城东

2

0.4741

0.4741

0.2480


0.1824

0.0437



剑坪

3

2.3105

2.3105



2.3105




6

0.1911

0.1911



0.1911




光荣

4

2.3591

2.2891

0.4336


1.5573

0.2982


0.0700

汉阳

青春

2

0.8669

0.8669

0.7103


0.0313

0.1253



5

2.6319

2.5516

1.9899


0.2106

0.3511

0.0803


义兴

乡集体

0.0361

0.0361



0.0361




北庙

石桥

5

5.3373

5.1725

2.8844


1.5599

0.7282

0.0732

0.0916

元山

松岭

2

0.1198

0.1198

0.1018



0.0180



剑门关

志公

3

0.0872

0.0872

0.0741



0.0131



羊岭

太平

3

0.1754

0.1413

0.1162



0.0251

0.0341


合计



41.9402

39.382

27.3325

0.0321

6.2219

5.7955

2.395

0.1632

 

三、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及广元市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征收的失地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以本人自愿办理为原则)。

(二)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广元市政府相关文件实行划地自建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本通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非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建(构)筑物等不予登记。

(二)本通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七、通告方式和时间

(一)本通告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社)的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本通告连同征收土地批文、征收土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告知书同时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农房拆迁实施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九、农房拆迁安置人口锁定时间:2016年4月21日24时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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