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2018-03-19    浏览量:次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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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7年6月30日前在县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8年3月31至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七)党建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年检程序

   (一)2018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到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拷贝电子档或在QQ群(社会团体QQ群号348127252、民办非企业QQ群号160408956)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相关表册。各社会组织如实、完整填写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2018年5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年检报告书及年检相关材料到剑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地址:龙江大道22号)接受检查,咨询电话:0839-6600687。

五、年检及换证提供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2017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前置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2017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年检结论
    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主动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年检。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七、年检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初审,并督促所属社会组织按时按规定到我局接受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要亲自抓,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认真填报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凡表内涉及本单位的内容,都必须认真填写完整,要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公告要求的时间参加年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送年检资料的,视为拒不接受年检;

(三)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视为自动放弃社会组织资格,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剑阁县民政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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