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30    浏览量:次    来源: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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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编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剑阁县委、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人民政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剑委发〔2011〕3号),设立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剑阁县测绘地理信息局(简称县测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3.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4.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5.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6.加强物业行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审核报批、监督实施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行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指导并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及实施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安全。

(十二)承担贯彻执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承担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

(十四)制定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十五)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住房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住房和建设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机关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起草机关的重要文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负责管理机关固定资产,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维稳安全保卫、机要和保密工作;按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拟订城乡建设住房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改革方案;组织政策调研,负责建设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负责组织城乡建设住房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城乡建设住房系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城乡建设住房系统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城乡建设住房事业(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行业执业资格人员管理;负责城乡建设住房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内各类社团工作。

(二)城市规划股(测绘股)

研究起草全县城乡建设住房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及监督指导;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指导全县城市空间合理开发和利用;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全县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城市勘察;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相关审查的报批和保护监督,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实施管理;负责县本级规划行政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一书两证”的核发;负责规划执法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对测绘管理资质单位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系统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测绘资质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监督测绘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负责测绘任务的验证、备案;依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标志的管理工作。

(三)村镇建设管理股(剑阁县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业;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核报批、保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申报和建设,指导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县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建建筑业管理股(剑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建筑业技术进步、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抓好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全、塔机拆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外地建筑企业入剑从事建筑活动进行验证、备案管理;参与全县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加与县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申报、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建筑企业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支付劳动工资。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的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县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建设住房的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编制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指导城镇减排;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组织编制地方标准。

贯彻执行国家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综合协调局属各部门相关技术问题;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的审查,对工程技术、工程成本进行审核把关;掌握在建项目的工程进度,组织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组织对县级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图审查、优化、衔接及设计变更的审查。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全县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参与制定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负责城乡建设住房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负责调查、测算全县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参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五)城市建设股

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审查市政、公用设施的专业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城市雕塑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负责对市政工程企业资质、市政工程监理和市政工程设计资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委托设计和工程建设招投标,负责制定市政设施技术标准及技术资料的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生物多养性修护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股

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全县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和商品房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县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监督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七)行政许可股

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八)物业行业管理股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备案工作;督促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履行物业服务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牵头处理重大物业矛盾纠纷;制定物业行业发展规划;牵头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九)财务股

综合管理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检查指导城市维护费的合理使用;指导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城乡建设住房系统统计、信息工作;综合协调城乡建设住房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按照法规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合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指导、监督本系统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室。为县监察局的派驻机构,牌子挂在纪检组,负责派驻部门的行政监察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兼县测绘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股级职数10名。

机关党委书记1名;纪检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担县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职责分工。按照《剑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剑编办发〔2011〕19号)执行。

(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剑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剑编办发〔2011〕23号)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剑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剑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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