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4-11-25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 字体: 分享到:


涂山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填埋场、公厕、垃圾处理房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2014年11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剑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剑府发[2009]19号),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8月13日,剑阁县审计局对灾后重建中央资金涂山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填埋场、公厕、垃圾处理房等)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送达与就地相结合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

   (一)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但未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政策规定对该项目建账核算,会计基础较为薄弱。

    (二)市政环卫工程基本执行了建设项目管理程序。项目工程先后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地勘和地质灾害评估、立项报批,初设方案、施工图审查,施工比选,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履行了项目变更报批手续,实行了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要求。但存在对送审结算把关不够严格有效,附属工程未经财评、未履行施工比选等问题。

(三)该项目的实施,增强了当地垃圾处理能力,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施工单位送审结算多计价款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

该项目,施工单位涪陵公司(市政环卫工程)、森威公司(附属工程)编报竣工结算金额合计1,533,594.00元,审计发现,送审结算存在多报工程量、高计价格、错计调差费用、部分签证不实等情况,经审定为1,258,534.00元,审减275,060.00元,其中市政环卫工程送审1,176,134.00元,审定为968,622.00元,审减207,512.00元,审减率17.64%;附属工程送审357,460.00元,审定为289,912.00元,审减67,548.00元,审减率18.90%。该工程施工单位送审结算多计价款275,060.00元,有关审定结算构成、计价等情况见审定后的结算总价书、增加费用情况表等资料。

  对该项目,涂山乡政府未按程序组织竣工结算审核,未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该项目审定总投资1,506,525.95元,其中:建筑安装投资1,258,534.00元;设备投资(垃圾车)51,000.00元;待摊投资196,991.95元。实际完成总投资比批准概算165万元节约143,474.05。

以上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三十七条,剑阁县委、县政府、黑前指《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的通知》(剑委〔2010〕51号)第四(一)条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规定和约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之规定,责令按审定结、决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申报财务决算批复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附属工程未经财评、未进行施工比选。

经县发改局批准,同意将乡政府前后院坝硬化及下水管网延伸等附属工程内容该乡市政工程建设。但在附属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涂山乡政府未经财评、未履行施工比选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于2011年11月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绵阳市森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同月,建施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涂山乡政府附属工程办公综合区域地面硬化,硬化面积1400㎡,花园绿化设施,下雨水处理等以及图纸所示的其他内容。合同金额350,000.00元。工程于2011年11月20日开工,2013年5月10日验收合格。经我局组织审计,审定结算金额为289,912.00元。根据规定,该项目施工应属于比选范围。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共剑阁县委、剑阁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支援剑阁县灾后重建前线指挥部《关于又好又快推进灾后重建建设项目开工前期工作的意见》(剑委发[2009]7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之规定,责令纠正,并移送县发改局依法处理。

 (三)附属工程超付工程款60,088.00元。

该项目附属工程审定结算为289,912.00元。经核实,截止审计日,涂山乡已按合同金额全额支付绵阳市森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0,000.00元,比审定工程结算289,912.00元多支付60,088.00元。

审计期间,经我局督促,涂山乡政府已于2014年8月13日收回了超支的工程款60,088.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现已全部收回超付工程款,本次不作其他处理,责令在今后的项目建设管理中予以改正。

(四)违规支付附属工程款。

     在该项目附属工程价款结算中,涂山乡政府于2012年1月3#、2012年7月2#、 2012年7月8#、2012年8月4#凭证,共计四次支付工程款150,000.00元、170,000.00元、10,930.00元、10,070.00元,合计350,000.00元/4次。以上工程款已转账全部支付给杨永超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款项支付给施工企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对以上转付给个人的工程款项350,000.00元,必须尽快衔接杨永超、绵阳市森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取得绵阳市森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手续,确保灾后重建资金的安全。

三、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掌握,确保建设资金管理安全有效。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对限额以上的单项工程进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三)按审定结、决算及时办理价款结算,申报财务决算批复,确保工程有效使用和账务、资产登记。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涂山乡人民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积极主动,对存在的问题已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