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剑阁县审计局对剑阁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剑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管网配套及设施设备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剑阁县城市生活污水工程项目(分两期实施)经广元市发改局批准建设,由县发改局对建设资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投资为3973万元。具体情况为:2009年3月,广元市发改局《关于剑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广发改投资[2009]33号)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概算投资情况是:近期日处理生活污水1万吨,远期日处理生活污水2万吨;厂外截污干管16.43公里。估算总投资5703万元,资金来源为灾后重建资金及其他渠道。2010年9月,县发改局《关于调整县城市政环卫设施灾后重建项目投资概算的批复》(剑发改发[2010]463号)将城市生活污水工程建设资金1030万元调整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实施的剑阁县城市政环卫设施灾后重建项目。2011年4月,县发改局《关于剑阁县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资金调整的批复》(剑发改发[2011]104号)批准,将城市生活污水工程建设资金调整700万元到县水务局实施污水处理厂的未完后续工程。本次审计的内容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第二期管网配套及设施设备工程。经招标,该项目由四川省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该项目经业主审核后报送竣工结算价款共计6,805,686.00元,审计核实工程价款6,741,011.00元,审减工程价款64,675.00元。该项目业主虽组织竣工结算审核,但未编制财务决算。
(二) 违规列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招标代理费29,835.28元。
(三)未经比选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四)增加工程量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实际竣工结算超中标价1,841,854.00元。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上述问题,剑阁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按审定结、决算总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申报财务决算批复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违规列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招标代理费29,835.28元的问题,责令调整账务并在工程尾款支付时予以收回;对未经比选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问题,责令改正,并移送县发改局依法处理;对增加工程量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实际竣工结算超中标价1,841,854.00元的问题,责令按原审批渠道报批,并根据审批结果组织资金结算。具体整改情况由剑阁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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