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剑阁县审计局对剑阁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实施的剑阁县灾后重建鹤鸣山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经县发改局《关于审批剑阁县鹤鸣山文物抢救保护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剑发改发[2009]462号)批准立项,批复建设地点为剑阁县普安镇。建设性质为维修加固。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鹤鸣山勘察、设计、总体保护规划;摩崖道教造像及石刻保护设施;剑州白塔修复;鹤鸣山主游道建设。概算总投资1842万元,其来源为09年中央灾后重建第一批资金。
2011年4月,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文化遗产部分项目概算投资及中央灾后重建资金包干数的批复》(剑发改发[2011]130号),将剑发改发[2009]462号文件中“项目概算总投资1842万元”调整为项目概算投资2196万元,其来源为中央灾后重建资金,其他内容不变。
通过公开招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公司中标(选)承担该项目12个标段施工任务。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该项目12个标段共计报送竣工结算价款21,456,816.04元,审计核实工程价款17,224,269.00元,审减工程价款4,232,547.04元。该项目业主未组织竣工结算审核,未编制财务决算。
(二) 实际完成总投资超批准概算3,164,560.82元。
(三) 违规列支待摊投资16,730.00元。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上述问题,剑阁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送审结算不实及建设单位未编制财务决算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按审定结、决算总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申报财务决算批复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实际完成总投资超批准概算的问题,责令按原审批渠道进行报批,并按审批结果组织资金进行款项结付;对违规列支待摊投资的问题,责令调整账务,收回不应由其支付的招标代理费。具体整改情况由剑阁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公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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