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剑阁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报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剑住建通〔2014〕2号
为切实解决我县中等偏下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位于县城大仓坝的“三江花园”共计180套公共租赁住房即将投入使用。根据《剑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剑府办[2013]42号)的规定,现将我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20日。
二、申报对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外来人员、特殊家庭及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配租地户口(非农户),家庭人口两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家庭;
3.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民政部门认定的中低生活收入的家庭或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2.申请人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必须具有配租地户口(非农户),并且在我县城镇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证明。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1年以上(含1年);
2.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录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3.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四)特殊无房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单独提供房源,不受收入限制。
2.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因公牺牲军人遗憾、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家庭中三代靠租房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4.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五)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配租地平均水平以下;
2.非配租地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县(区)配租地有稳定就业,并与本县(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
4.在工作地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房;
四、申报审核
(一)申请核实(2014年12月16日— 2015年1月20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及家庭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将初审意见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县政务中心(规划行政审批窗口)。
(二)审查认定(2015年1月21日—1月31日):县住保办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审批入住(2015年2月15日前):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登记作为轮侯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公开摇号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入住。
五、申报程序
1.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殊家庭或个人户籍在配租地的社区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申请;
3.申请家庭应在家庭成员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主申请人。
4.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剑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签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现住房情况资料。①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房已拆迁、转让,需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②申请人家庭无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残疾等特殊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9)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注:1.所有证明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得重复申请。
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剑阁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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