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县政府并通报县环保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县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工业园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预测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III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III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预警信息发布的县级以上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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