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剑门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剑门关镇剑门村集体土地21.5511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批准,其批准文号为川府土〔2016〕668号。
二、批准用途:剑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乡(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剑门关 | 剑门 | 2 | 6.7509 | 5.3292 | 2.0699 | 0.1231 | 2.6946 | 0.4416 | 0.0577 | 1.3640 |
3 | 8.5301 | 6.6252 | 3.5165 | 2.4425 | 0.6662 | 0.0580 | 1.8469 | |||
4 | 3.8813 | 1.8347 | 0.8179 | 0.6480 | 0.3688 | 2.0466 | ||||
5 | 2.3888 | 2.0077 | 0.1404 | 0.7269 | 0.9832 | 0.1572 | 0.2381 | 0.1430 | ||
合计 | 21.5511 | 15.7968 | 6.5447 | 0.8500 | 6.7683 | 1.6338 | 0.3538 | 5.4005 |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因土地征收而失地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以本人自愿办理的原则)。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剑门关镇党政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剑门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非法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农房拆迁实施主体:剑门关镇人民政府
八、农房拆迁安置人口锁定时间:2017年2月13日24时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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