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4-12-22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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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4〕50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及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专项建设采用“民办公助”的方式,对农户、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管道输水工程、机电泵站、田间配套等工程设施的新建、续建与修复改造。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财政局将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指标追加给水务局,使用时县水务局开具支出凭证通过财政大平台由财政统一支付。县水务局对项目资金安排专人专账管理,进行专账核算。项目报账主体为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组集体及其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业主)。单项工程在上级审批补助标准内据实补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补助范围

1.项目建设材料费;

2.工程建设技工费;

3.机械使用费;

4.项目勘测设计及管理费;

第七条 报账程序

1.农户或联户工程支付补助资金应张榜公布;实行直补到农户的办法。农户领取补助资金凭据(或花名册)应由当地村级组织签字盖章作为记账依据。

2.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及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工程,业主委托一名报账员办理报账业务,并附项目业主《委托书》及报账员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签字认可的《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报账审批表》及验收表作为记账依据。

第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小农水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资金管理模式,业主凭《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报账审批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汇总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明细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隐蔽工程量汇总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隐蔽工程量明细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劳折资汇总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劳折资明细表》、《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筹资表》进行报账。

各业主必须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金补助银行专用账户,县水务局按补助标准拨付至各专用账户;农户或联户工程支付补助资金业主可委托县水务局打卡支付到农户;专业队伍施工的业主可委托县水务局将工程款支付给专业队伍公司帐户。

第九条 财政补助、群众筹资投劳的核算

1.县财政局收到上级的小农水补助资金要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保障到位。

2.群众筹资投劳是指按照业主组织村民代表通过“一事一议”协议,地方群众投入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劳动力、资金。应按“一事一议”协议核定的人工工日费乘以群众实际投入工日折算为货币资金,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群众筹资、投劳折资作为地方自筹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3.县水务局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核算,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全部投入进行核算。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局、水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资金检查工作。工程完工后县审计局要对工程进行财务审计,并出据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对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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