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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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商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 参与推进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承担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六) 承担推进我县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有关工作。
(十七)受县政府委托,考核驻外机构投资促进活动。统筹、联络、协调、服务异地剑阁商会和剑阁异地商会。推动全县博览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全县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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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 境外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县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5. 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对剑阁经济开发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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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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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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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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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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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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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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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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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02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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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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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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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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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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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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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3.事后管理责任:对汽车经营主体按照商务局职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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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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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2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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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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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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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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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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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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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执行。 3、处置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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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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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02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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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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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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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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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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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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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核查责任:组织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2.报备公布责任: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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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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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02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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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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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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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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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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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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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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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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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20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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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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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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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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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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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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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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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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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20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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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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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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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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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第四条:《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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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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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由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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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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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20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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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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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举办会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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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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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九条(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前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信息发布前30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信息发布前10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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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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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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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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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20388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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