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对外公开
C类
剑综执函〔2025〕22号
高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犬只管理的建议》(第7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目前,我县犬只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及属地乡镇协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推动制定县级犬只管理专项法规,细化部门权责,避免管理盲区。
二、关于加强登记管理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相关规定,犬只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未按规定免疫的由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属地政府做好犬只登记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关于强制疫苗接种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犬只疫苗接种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不按规定免疫的由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免疫知识普及等工作。
四、关于规范遛犬行为的建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都对养犬人携犬出户做了相关要求。我局将持续加强城区遛犬行为管理,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二是联合社区开展宣传教育;三是对影响环境卫生屡教不改者依法予以处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
五、关于加强流浪犬管理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流浪犬管理由属地乡镇负责。我局将积极协助下寺镇做好城区流浪犬排查等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履行城区犬只环境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着力解决犬只管理突出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犬只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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