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1号、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2号)

发布日期:2025-07-10    浏览量:次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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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元市公司剑阁分公司保管不善,将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1号、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2号产权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于柳沟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司委托嘉容德代为声明。

声明人:嘉容德

2025年7月1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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