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日期:2025-04-24    浏览量:次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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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权第0004250、0004247号)

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将(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权第0004250、0004247号)两本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公司两本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3月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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