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要求,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四川琳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开事项有异议,请与剑阁县财政局法规会计股联系。联系电话: 0839-6601886.
剑阁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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