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剑府通〔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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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风电场二期100兆瓦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0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节能广元市剑阁三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004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汉阳镇永泉村二组、三组、五组、六组集体土地0.2545公顷;剑门关镇茶坪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0.1257公顷,元岭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0.083公顷,健民村五组集体土地0.0785公顷,新龙村一组、四组集体土地0.0628公顷,张帽村二组、三组、五组、六组集体土地0.1298公顷;普安镇新中村二组、四组、五组集体土地0.1103公顷,石泉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0.05149公顷,响水村二组、三组集体土地0.1165公顷;江口镇高堂村一组、二组、三组集体土地0.1926公顷,灌林村二组、八组集体土地0.1001公顷,木林坝社区三组、四组集体土地0.0499公顷,春雷村七组集体土地0.0569公顷,七林村二组、三组集体土地0.027公顷,陵丰村三组集体土地0.0314公顷;张王镇金号村二组、三组集体土地0.1885公顷,穿井村二组集体土地0.0314公顷;木马镇柳青村二组、三组、五组集体土地0.068公顷,威灵村集体土地0.2174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1024号、川府土〔2023〕1004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1月29日、2023年6月8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汉阳镇

永泉村二组

0.0863

0.0863


0.0863




永泉村三组

0.0394

0.0394


0.0394




永泉村五组

0.0639

0.0639


0.0639




永泉村六组

0.0649

0.0649


0.0649




剑门关镇

茶坪村一组

0.0628

0.0628


0.0598

0.0030



茶坪村二组

0.0315

0.0315


0.0315




茶坪村集体

0.0314

0.0314


0.0307

0.0007



元岭村一组

0.0314

0.0314


0.0314




元岭村二组

0.0516

0.0516


0.0516




健民村五组

0.0471

0.0471


0.0471




健民村集体

0.0314

0.0314


0.0314




新龙村一组

0.0314

0.0314


0.0314




新龙村四组

0.0314

0.0314


0.0314




张帽村二组

0.0325

0.0325


0.0325




张帽村三组

0.0325

0.0325


0.0325




张帽村五组

0.0324

0.0324


0.0324




张帽村六组

0.0324

0.0324


0.0324




木马镇

柳青村二组

0.0324

0.0324


0.0324




柳青村三组

0.0229

0.0229


0.0229




柳青村五组

0.0127

0.0127


0.0127




威灵村一组

0.2174

0.2174


0.2174




普安镇

石泉村一组

0.1349

0.1349


0.1349




石泉村二组

0.0380

0.0380


0.0380




响水村二组

0.0644

0.0644


0.0644




响水村三组

0.0521

0.0521


0.0521




新中村二组

0.0577

0.0577


0.0577




新中村四组

0.0324

0.0324


0.0324




新中村五组

0.0202

0.0202


0.0202




江口镇

高堂村一组

0.0475

0.0475


0.0475




高堂村二组

0.1287

0.1287


0.1287




高堂村三组

0.0164

0.0164


0.0164




灌林村二组

0.0447

0.0447


0.0407

0.0040



灌林村八组

0.0554

0.0544


0.0511

0.0043



木林坝社区三组

0.0155

0.0155


0.0142

0.0013



木林坝社区四组

0.0344

0.0187


0.0115

0.0072


0.0157

春雷村七组

0.0569

0.0255


0.0221

0.0034


0.0314

七林村二组

0.0157

0.0157


0.0157




七林村三组

0.0113

0.0113


0.0113

0.0113



陵丰村三组

0.0314

0.0001


0.0001



0.0313

张王镇

金号村二组

0.0826

0.0826


0.0826




金号村三组

0.1059

0.1059


0.1059




穿井村二组

0.0314

0.0314


0.0314




集体土地小计

2.0972

2.0188


1.9949

0.0239


0.0784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中节能广元市剑阁三期风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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