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2-07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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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函〔2024〕19号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请示》(剑自然资〔2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则同意你局向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位于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县土地储备库,重新规划利用。

二、请你局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和组织实施。

此复。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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