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6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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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剑阁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图解:《剑阁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剑府办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剑阁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常态化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领〔2021〕10号)精神,广安市、剑阁县共同筹资建立防止返贫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仅适用于剑阁县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救助。为切实加强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管理,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帮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解决医疗、生活、教育、住房等困难。

第三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差异化救助;坚持“救急救难”“应助尽助”的原则,将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纳入救助范围;坚持开放的原则,保证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基金管理规范、透明安全。

第二章  基金筹集来源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是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帮扶支援资金;

(四)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保值增值部分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的募资初始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基金余额低于500万元时,按照县乡村振兴局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议的流程,在一个月内将基金余额补充到1000万元,确保基金规模。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防止返贫专项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或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基金使用对象

第八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救助对象为户籍在剑阁县内的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系统标注为“风险消除”的监测户,不再进行监测救助。监测户以各乡镇识别,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名单为准,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四章  基金使用类别及标准

第九条  救助标准原则控制在每户1000—30000元/年(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每户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且限额不超过30000元,不能同时申报多个基金使用类别,同时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适时实行差别化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应提供佐证资料,佐证资料的形成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一)医疗救助类。救助对象年住院医疗费用、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依申请按次分段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不含)的,按实付金额的20%的进行救助;10000元—20000元(不含)的,按实付金额的25%的进行救助;20000元—40000元(不含)的,按实付金额的30%的进行救助;40000元以上的,按实付金额的40%的进行救助;执行分级诊疗制度的(市内高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三级〉应当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市外就医应当经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救助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二)就学救助类。监测户家庭供养的在读子女就学(非普惠性民办学校除外)生活困难的,经教育政策资助后,仍然难以支付在读子女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依申请按阶段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按1000元予以救助;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按2000元予以救助;大学本专科阶段,每生每学年按3000元予以救助。

(三)安全住房救助类。监测户家庭唯一住房安全无保障的,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经享受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安全住房保障政策及其他社会帮扶后(至少享受一项前置救助),新建或维修改造费用仍然较大,家庭无力承担的,依申请予以相应救助。救助标准为:新建住房的,家庭人口1至2人户按1.5万元/户予以一次性救助,家庭人口3人以上户的按2万元/户予以一次性救助;危房改造经维修加固达到安全标准的,按5000元/户予以一次性救助。

(四)生活救助类。国家系统标注整户无劳动力的监测户,残疾人(一、二级)监测户,因病、因灾或其他不可抗(逆)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监测户,经民政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需救助的,依申请按1000—3000元/年标准予以救助。

(五)其他救助类。因其他特殊情况存在返贫致贫风险需特殊帮扶的和需申请多项基金类别救助的,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流程

第十条  救助申领应按照“本人申请→村级核查公示→乡镇复核→部门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批→打卡发放”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救助对象自愿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或委托村(组)帮助申请。

(二)村级核查。村(社区)对申请救助的监测户开展入户核查填写救助对象申请表,并在所在村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情况、救助金额、举报途径、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三)乡镇复核。乡镇组建复核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监测户100%开展入户复核,召开党委会审核拟报救助对象名单和拟救助金额后,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四)部门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对乡镇上报的拟救助名单,及时汇总并组织相应职能部门(医保、教育、住建、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由职能部门按救助标准审核救助金额,县乡村振兴局签署审批建议。

(五)县分管领导审批。联合审核完成后,县乡村振兴局将审核结果以报表方式汇总,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资金发放。根据审批意见,县乡村振兴局通过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按审批金额按时发放防返监测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从村委会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30天内完成审批发放。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由县乡村振兴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组建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乡村振兴局作为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基金的具体管理统筹工作;县医保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审核救助申请信息等工作,并提出审核救助金额意见。

第十四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的使用,要注重与现有医疗保障、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教育资助、危房改造等政策结合,发挥政策合力和效益。

第十五条  乡(镇)、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政府网站、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微信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过程向群众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不得“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基金作为其他帮扶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医疗救助不得用于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票据的;不得用于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不得用于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得用于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等情形。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将防止返贫常态化监测帮扶和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乡镇、相关部门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确保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年10月27日印发的《剑阁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剑府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统一作出解释(2023年参照此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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