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 字体: 分享到:

剑府通〔2024〕5号


为加快推进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建设,确保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户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3.34亩(其中:农用地122.04亩,建设用地1.3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拟征收下寺镇二龙村三组集体土地共39.08亩(均为农用地)、四组集体土地共77.08亩(其中农用地75.78亩,建设用地1.3亩)、五组集体土地共7.18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拟用于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下寺镇二龙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0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构成比例为3:7)。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数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员1人,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拟采用划地自建安置(集中自建和分散自建),鼓励集中自建安置。集中自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级相关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自然资源所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现场进行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套相关“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分散自建的,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自然资源所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现场进行宅基地选址,并给予每人一次性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9000元。

六、补偿登记

请于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21日到广元市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公告时间: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21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庞  勇  电话0839-6330353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彭光华  电话0839-6601517

办公地址: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