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2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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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图解:《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剑府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剑阁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相关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三条 在剑阁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自2024年1月起,县人民政府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保险范畴。农作物、牲畜、水产、林木等已经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失由农业保险赔付,不适用本办法。野生动物致害造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之外的人身伤害、伤残补助、误工费,按本细则以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付的方式予以补偿。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补偿等按保险合同办理。

已经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调出的野猪造成的损害,仍纳入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范畴。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

第五条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筹措。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共同筹措保险资金,落实保险机构,明确保险条款、赔付范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目录后,全额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

落实补偿时,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鼓励企业、法人、农(牧)场主、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减少损失。

第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金融事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防范教育、致害补偿政策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调查核实和补偿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预计损失超过补偿起付点的,可以申请致害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死亡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的补偿基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计算。

(一)造成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不同伤残等级对应残疾补偿金的40%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按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计算。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8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75%。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伤害,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区分不同事项的补偿起付点金额分别确定为:农作物、普通经济作物、水果、家畜家禽等分别为300元,特种经济作物、其他财产损失分别为800元,特种养殖1500元;医疗费按医疗机构起付点计算。同一起损害赔偿事项涉及多项内容的,补偿起付点只计算金额最高的一项。补偿起付点金额视作保险免赔额。

上述应补偿事项,经核实确定,合理扣除起付点(保险免赔额)后由保险公司补偿给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发生地保险公司报案,并收集受害受损照片、视频、人证、物证等以备核查;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属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报。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收到群众报案后,应及时出险核查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情况,启动理赔程序。经核查属实后,达到起付点的,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按保险理赔规程进行理赔、支付赔偿金。涉及人身伤害情况的,应协调医疗机构先行救治、救助。

第十三条 公民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致残的,可以依法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后达到伤残标准的,保险公司按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条款支付残疾补偿金。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委托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保险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保险理赔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受害当事人对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保险补偿结束后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听证。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引导群众改变种植养殖结构、设置围栏、依法驱赶、生态移民等,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第十七条 政府各级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一经查实,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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