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22    浏览量:次    来源: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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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就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入学有关政策的执行办法公示如下:

一、新生入学原则

(一)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均有一个义务教育学位。

(二)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公办学校实行按户籍划片报名录取入学。城区学校招生范围由县教育局会同下寺镇人民政府、普安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社区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制定;农村学校招生范围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教育督导责任区具体确定。学位紧张的学校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的心理预期。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得跨越县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学生确因户籍迁移、监护人变更等需跨区域就读的,需向招生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我县学生入学需求,可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坚持公办民办同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学生报名信息纳入“四川省基础教育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统一管理,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录取,任何学校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所有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补录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均须提前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学校通过补录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不再继续开展补录招生工作。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需完成学位最终确认,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逾期不确认的,默认为公办学位,因特殊原因放弃已确认学位的,由县教育局会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到有空缺的公办学校就读。

(四)坚持“两个一致”优先。优先安排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一致、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房产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入学人数、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及适龄儿童户籍地,统筹安排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符的适龄儿童少年、随迁子女、重大项目拆迁未安置人员子女、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和外籍适龄儿童。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子女根据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学位。

二、入学办法和程序:

(一)公办小学入学

1.入学对象

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且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本县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

2.招生办法

(1)乡镇学校:由学生监护人在当年7月15日前到全省系统填报信息。

(2)新老县城学校

根据普安镇人民政府或下寺镇人民政府的相关公告,由学生家长带上相关资料到招生学校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招生条件和相关规定的,在招生学校老师指导下,登录“全省系统”填报信息。

3.资格审查材料

(1)户籍招生: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在一起的户口本。

(2)房产招生: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在一起的户口本,监护人房产证。

(3)优抚对象招生:华侨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剑阁县高层次人才子女、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和我县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子女等,申请在新老县城接受义务教育,需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便利。

(4)随迁子女招生: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一起的户口本,监护人务工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务工养老保险交纳情况等),监护人房产证件。

(二)公办初中入学

1.入学对象

剑阁户籍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剑阁县居住的港澳台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外籍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少年儿童。

2.招生办法

(1)乡镇初中。

就读乡镇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县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区域,于当年的7月15日前在全省系统登录填报信息,确认学位。

(2)新老县城初中。

① 定向自愿选报就读学校

剑门关实验学校、龙江小学、香江实验学校、上寺小学的小学毕业生,7月10日前可以在剑门关高级中学和剑门关天立等两所学校中选报一所学校就读;选报剑门关天立学校的,按民办学校招生要求办理,选报公办学校的于7月15日前到招生学校报名并在全省系统采录填报信息。

② 均衡分班摇号确定就读学校

普安小学、县实验学校、南禅小学、城北小学、柳垭小学、田家小学、抄手小学、闻溪小学、北庙小学等校的毕业生需先登陆省招生管理平台采集信息,然后由县教育局会同普安镇人民政府实行集中摇号确定就读学校,并及时公布结果。

7月15日前,初中新生凭录取结果和户口本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

3.招生要求

家长不按规定时间带领学生到录取学校报到登记信息的,视为放弃剑阁县小升初公办学校学位,若在规定时间后选择剑阁县公办初中就读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县域内学位有空缺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民办学校入学

凡选择就读我县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必须通过“全省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凡是未通过“全省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三、严格学籍管理。

1.规范学籍注册管理。县教育局将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入学系统和学籍系统中明确设置各学校各学段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9月至10月新生报名注册学籍时实行逐校审核、批量导入,保证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籍注册协同统一。

2.严格学籍转接管理。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迫使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违规学校承担责任。坚决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办理借读,凡是籍在人不在又不能及时转出学籍的,学校要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并按控辍保学相关规定处理学籍,严禁空挂学籍;凡是人在籍不在的,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严禁招生、转学不上学籍。学校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小学高段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转学,教育局将通过学籍系统动态监测学生转学情况,重点监管小学高段的批量转学,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

3.严格学籍建立纪律。严禁新老县城初中学校到县域乡镇学校跨区域招收学生。新老县城初中学校在接收进城务工人员等子女入学时,必须审验并收齐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建立学籍。因资料不齐造成学生不能建立学籍的,由相关学校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局将组织人员对新老县城小学升初中工作进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检查,不得因转学而新增大班额;对违规招收新生或转校生的学校,将继续在学籍管理、目标考核和经费投放等方面给予约束,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启动相关追责程序。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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