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委托乡镇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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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协调培训人员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6年12月31日止。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月1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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