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27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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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是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会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二)督促部门、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三)督促城建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救援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设施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四)进行火灾统计。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

(五)教育训练队伍,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全面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六)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者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七)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消防救援机构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实行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职责边界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消防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3.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关于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及处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6.关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7.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8.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任命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颁发合格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和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防火间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3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4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6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7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8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9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0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1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2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3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4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6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7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8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29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0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1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2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3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4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5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6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7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8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39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0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1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2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3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六)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4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5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八)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6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九)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7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执业资格上岗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十)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执业资格上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8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49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0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3-51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2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3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4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5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6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7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8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设置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疏散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59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0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1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2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3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4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5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6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7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8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69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0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1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2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3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4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5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6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7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8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79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0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1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2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3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4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5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6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7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8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89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实施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0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实施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1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实施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2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3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4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5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6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7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8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2.个人:《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99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2.个人:《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0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2.个人:《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1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单位:《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2.个人:《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2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火灾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一)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3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火灾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二)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4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火灾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行强制执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临时查封时,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决定责任: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执行责任: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6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执行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临时查封时,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决定责任: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执行责任: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7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查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临时查封时,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决定责任: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执行责任: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检查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0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检查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0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等相关文件。             

2.处置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检查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1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实施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2.处置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检查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2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应要求当场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检查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3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4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2.处置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6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处置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制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表2-118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责任主体

剑阁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119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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