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6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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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3〕33号


为加快推进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确保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户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及面积

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402.309亩(其中:国有土地69.7605亩,集体土地332.5485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开封镇朝阳村一组集体土地共4.2585亩(均为农用地)、朝阳村三组集体土地共4.6485亩(均为农用地);王河镇新电村四组集体土地共52.311亩(其中农用地50.376亩,建设用地1.935亩)、南华村一组集体土地共8.739亩(其中农用地7.689亩,建设用地1.05亩)、南华村二组集体土地共10.6965亩(其中农用地10.554亩,建设用地0.1425亩)、南华村三组集体土地共22.7505亩(均为农用地)、南华村四组集体土地共27.2955亩(均为农用地)、华阳社区一组集体土地共2.9835亩(其中农用地2.8305亩,建设用地0.153亩)、华阳社区二组集体土地共16.554亩(其中农用地14.316亩,建设用地2.238亩)、华阳社区三组集体土地共29.7495亩(均为农用地)、深垭村三组集体土地共7.431亩(均为农用地);元山镇同桥社区一组集体土地共20.052亩(其中农用地19.2675亩,建设用地0.7845亩)、同桥社区二组集体土地共17.8395亩(其中农用地17.511亩,建设用地0.3285亩)、同桥社区三组集体土地共9.939亩(其中农用地8.124亩,建设用地1.815亩)、同桥社区五组集体土地共27.504亩(均为农用地)、同桥社区六组集体土地共49.337亩(其中农用地49.0155亩,建设用地0.3615亩)、同桥社区七组集体土地共20.4195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拟用于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构成比例为3:7)。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开封镇朝阳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400元/亩;王河镇华阳社区、南华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2600元/亩;王河镇新电村、深垭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400元/亩;元山镇同桥社区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2600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数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员24人,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拟采用划地自建安置(集中自建和分散自建),鼓励集中自建安置。集中自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级相关部门及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自然资源所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现场进行选址,政府配套相关“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分散自建的,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自然资源所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现场进行宅基地选址,并给予每人一次性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9000元。

六、补偿登记

请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到广元市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公告时间: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庞  勇  电话0839-6330353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彭光华  电话0839-6601517

办公地址: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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