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4次例会审议意见》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9-26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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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函〔2023〕65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议<剑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4次例会审议意见>的请示》(剑自然资〔2023〕2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剑阁县剑门关镇总体规划(2008-2030)》中的剑门关矿泉水厂地块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规划指标控制为:面积7047.84㎡,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15m,绿地率不小于30%。实施建设中建筑风貌、色彩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

二、原则同意将《剑阁县剑门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A-01-01剩余地块中的0.6亩(远离路口一侧)用地性质由城市


轨道交通用地变更为教育用地,用于幼儿园活动场地补充用地,不允许修筑建筑物,不作指标的控制。

三、原则同意将《剑阁县剑门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A-04-01地块中的34亩(鑫茂农科)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规划指标控制为: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22%,建筑高度不超过80m,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退让邓竹街道路红线不小于3m、退让兴业大道道路红线不小于5m、退让雍水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m,东侧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6.5m,商业比例不大于10%,停车位配比0.8个/100㎡。

四、原则同意将《剑阁县剑门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B-04-06地块中的10.73亩用地性质由山体绿地变更为加油加气站用地,规划指标控制为:容积率不小于0.5且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超过15m,绿地率不小于15%,建筑后退广下快通道路红线不小于15m

五、原则同意将《剑阁县剑门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B-04-06地块中的27.28亩用地性质由山体绿地变更为物流仓储用地,规划指标控制为: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建筑高度不超过16m,建筑后退南充道路红线不小于16m。

六、原则同意《南山居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四川省剑阁中学校初中部教学综合楼及运动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四川省剑州中学校福心艺术综合楼建设项目》、《开封工业园区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剑阁县星光加油站规划设计方案》有关内容,按照规委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请你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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