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协十一届3次会议第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9-05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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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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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自然资函〔2023〕101号

释传能 、释庆祥、邓信善、杨汉才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中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的建议》(第66号提案)收悉。提案中提出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民宗局配合协调宗教活动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宗教场所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行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申请主体持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材料、竣工验收材料、房地产测绘成果、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导致的相关资料缺失可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补办相关手续。我县已有5宗寺庙用地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余寺庙位于乡村,因其土地来源缺失,需进一步认定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有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依据的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的,经认定为集体土地则需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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